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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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失能失智时,谁来守护你)
法言俗语
在社会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比如,小张自幼父母去世,其小姑小王作为他的监护人,承担了对他的照顾与教育义务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设置,在未成年人方面,孩子监护人为父母,在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则由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姐等近亲 属依次担任监护人,这是依据血缘关系亲疏作的排序;对于成年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再者由其近亲属担任,这也是依据血缘关系亲疏作的排序 。上述两种监护人确定顺序中均含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监护除家庭监护外,还有国家社会监护,在被监护人确实没有近亲属可以照料的情况下, 可让其他有意愿的人或组织来担任,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授予他们监护资格 。
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直接血缘关系,在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可通过遗嘱方式指定孩子监护人,以防止自己万一遭遇不测,孩子会有个照应 。小王是孩子的父母,在其生病期间,他及时协商指定孩子的舅舅为孩子监护人 。小王去世后,孩子由亲舅照顾 。此种遗嘱确定监护人方式,只能由父母行使,其他人绝对不行 。而对成年人来说,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逐渐丧失的老年人, 可在他们意识清醒作出决定时,让他们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将来出现问题时,直接有人接手照料 。
监护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可能情况下,被谁监护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这两点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同时, 监护权争议应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监护权争议期间,若被监护人权益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可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旦确定,不经法院许可不能私自变更,即使私下变更,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监护责任 。
《民法典》条文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 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