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权是什么( 六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 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以案释法
小张父亲为江西某地企业家,经济条件较好 。2013年,小张父亲因病去世,其未成年由母亲负责照顾,但其母亲整日玩乐不尽抚养义务,并带其去不良场所 。小张父亲生前好友小王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母监护权,并由小张的叔叔作为指定监护人继续照顾小张及其财产,但不免除其母亲的支付抚养费义务 。小张的叔叔也未尽到对侄女生活的照顾义务,2016年,小张生重病期间未及时将其送医,也对别人的提醒与送医行为装聋作哑并横加阻拦 。2017年,小张父亲生前好友小王又到法院申请撤销了其叔叔的监护权 。人民法院又指定小张父亲生前成立的慈善基金会来担任其监护人,该慈善基金会 主要是按照其父生前遗愿独立进行慈善工作,监护未成年人生活方面的经验也不足 。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再去民政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慈善基金会监护权 。此时,小张母亲主动提出要再担任监护人,并确实在 与孩子互动上有悔改表现,法院在征询小张真实意愿后,考虑到其还有3 年就成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准许恢复小张母亲监护人地位 。
小张的母亲在担任其监护人期间,经常带其去不良场所,属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小张的叔叔担任其监护人期间,没有及时为其治病,还拒绝他人善意提醒,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小张父亲的慈善基金会担任其监护人期间,其负责人对处于青春期的小张关爱不足,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小王申请撤销他们对小张的监护权于法有据,即使小王没有申请,小张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学校、当地妇联也可以申请撤销 。在小张母亲监护权撤销以后,基于其对女儿抚养义务,应当继续依法支付相应抚养费 。此后,小张母亲依然很疼爱孩子并有互动上的悔改表现,加之其在监护期间带孩子去娱乐场所玩,系生活习惯不良,不是对孩子故意犯罪 。经其主动申请,人民法院询问孩子真实意见后,又恢复了小张母亲的监护资格 。(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张某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 资格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24期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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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撤销申请的主体较为广泛,除个人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妇联等组织均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之特定职责的组织,也被赋予了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撤销权,以起到监护问题及时披露, 避免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目的 。同时,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民政部门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相关个人与组织没有行使撤销权时,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应当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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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为方便个人与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监护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相关组织或人员未提出撤销申请时,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3
监护人撤销资格应非常慎重,遵循“不得已而为之”原则,尽量让被 监护人在家庭中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撤销监护权案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 监护案件中 。审判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时要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依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来确定监护人,同时将不适任的监护人剔除监护范围 。在没有亲友监护的前提下,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单位, 应当承担监护人角色 。第二,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如被监护人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 接受教育辅导情况、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状况与调整监护意愿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