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继续负担问题,其主体仅限于父母、子女、 配偶 。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 。因收养与过继均是法律规定的亲子关系,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只要有事实上抚养行为,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养子女、继子女在监护资格撤销后,只要收养关系和继养关系没有解除,就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赡养费用 。在审判程序方面,不同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本类案件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5
人民法院审理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时,应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间限制问题,在被监护人为成年人时,应当随时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在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时,则应当考虑具体情况,若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可以允许随时更换 。在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时,考虑到后续问题,应当对申请期限加以限制,以1年时间为期限比较合适 。
五
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监护关系并非一成不变,满足条件就终止)
法言俗语
当监护关系中出现了特定情况时,一段监护关系就没有必要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可能是被监护人不需要继续监护了,也可能是监护人产生了变更而由其他人继续担任监护人,这些监护关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就是监护终止的情形 。监护关系的终止可能因某一事件的出现而突然产生,也可因一定事实的长期存在而自然终止 。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分为绝对终止与相对终止两项 。以原因分析,前者主要有被监护人成年、结婚或法律禁令解除等从而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监护关系没有继续的必要,或者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 亡、被人领养或收养从而亲权基础不复存在;后者则是现任监护人消失、辞职、死亡需要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受到法律禁令,监护人被依法撤除监护职务等 。无论是绝对或相对终止,其终止的原因无法穷尽 。鉴于此,我国 《民法典》上依照终止原因,规定了四项终止的情形,供监护关系终止时参考 。
《民法典》条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以案释法
小张的孩子在公路上因飙车出了事故成了植物人,小张与丈夫小王共同照顾孩子 。一年后,小王因身体疾病去世,而小张因身体不好,无法再照顾 孩子,只能去福利院养老,不得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当地社区居委会帮忙照顾孩子 。2018年,因当地村镇行政规划调整,人民法院终止了小张的孩子与原社区居委会监护关系,并指定当地民政部门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2019年, 小张的孩子终于慢慢康复,孩子心态发生显著变化,知道感恩与回馈了,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与民政部门监护关系后,他自己找了一份工作,自食其力,并经常去福利院看望小张,让其安享晚年 。
监护关系中一旦出现某些特定情况,监护关系就无法继续进行,自行终止 。法律上也认可这样一种情况存在,因为即便法律不承认,监护关系也已没有维持的必要 。小张的孩子未成年时由其父母照顾,一旦成年基于血缘的监护关系便终止了;小张的孩子车祸后为植物人状态,小张与小王一起护理, 但小王因病过世后,小王与孩子的监护关系也终止了;小张因身体原因无力再照顾孩子,只得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当地社区居委会担任孩子监护人;在当地村镇行政规划调整后,人民法院认为小张孩子与原社区居委会的监护关系应终止,并指定当地民政部门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在小张的孩子恢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也就终止了 。(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陈某英、吕某华、吕某琼、吕某芬申请撤销监护人 资格案,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2009)蝶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睢县民政局、申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详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2 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在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上,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年龄; 二是智识 。对未成年人来说,当其一旦达到18周岁,在法律上即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特殊情形外,能够独立实施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保障自己的生活,则监护关系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智识不足的成年人来说,只要其能从精神疾患中恢复过来或再取得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行为活动,则监护关系亦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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