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协议书范本 抹账协议模板

本案争议房屋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六街1-5号2-2-2号,面积为80.78平方米 。冯国范与被告冯荣系姑侄关系 。2011年9月30日,崔凯以分包的方式承建了由实华置业公司发包、由山泰泽涛公司(简称三泰泽涛公司)承包的“实华﹒新鼎华园”项目 。2012年起,崔凯因启动资金紧张向案外人冯国范借款296万元 。崔凯以实华置业公司抵顶给山泰泽涛公司,又由山泰泽涛公司抵顶崔凯工程款的案涉房屋及其他几处房产做担保,在冯国范指示及实华置业公司的配合下,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到冯荣名下 。
实华置业公司(甲方)与山泰泽涛公司(乙方)签订《抹帐协议》,约定乙方同意甲方用实华﹒新鼎花园项目中的多层、高层、商业网点、地下车位等抵顶工程款 。抵顶金额为59,210,610元 。多层住宅抵顶价格为均价4,700元/平方米 。抵顶房屋面积及数量为多层住宅5某楼面积1943.22平方米、高层11某楼住宅7605.79平方米、12某楼商业网点1451.47平方米、地下车位50个 。第四条双方责任,第3项,根据乙方提供的购房人名单和相关资料,甲方负责一次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及相关手续 。
2012年7月26日,崔凯以山泰泽涛公司名义向实华置业公司出具《关于办理实华新鼎花园12某楼4门、10门、11门商业网点,5某楼住宅242、222、331号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内容为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抹帐协议,我公司需对12某楼4门、10门、11门商业网点,面积661.14平方米,价值5,289,120元 。5某楼住宅242、222、331号面积242.14平方米,价值1,179.455元,共计6,468,575元,办理备案手续,所办理备案总价视为同实华公司已拨工程款 。由于我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暂无力开具工程款发票,统一用11某楼1181,262号房面积155.31平方米,价值680,017元,进行抵押,山泰泽涛公司第三标段崔凯,如在20日内不能提供工程款发票,实华置业公司有权处理此房屋,所得资金拨付给山泰泽涛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交给实华置业公司 。实华置业公司给备案人开具商品房统一销售发票 。并同时承诺:1.在资金到帐2日内完成倒排施工工期计划,符合甲方要求 。2.备案所得资金首先保障工程工资的发放 。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
2012年7月26日,冯荣与实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冯荣购买实华置业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每平方米4,781元,总房款386,209元 。被告实华置业公司将买卖合同备案至被告冯荣名下,向冯荣出具了正规购房发票并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 。
崔凯因拖欠原告借款34万元及利息,2013年3月26日,崔凯为李韬出具《欠条》,载明:至2013年3月26日共欠李韬人民币34万元,之前李韬手里所有欠条全部作废,于2013年6月底前给付利息11,000元整 。2013年10月8日,崔凯与李韬签订《协议书》,约定崔凯同意把案涉房屋卖给原告李韬,此购房款由崔凯从李韬借款中扣除 。此后,李韬自行入住该房,由其父母长期居住使用 。
2014年3月,冯荣发现李韬及其父母占房的事实,经协商未果,双方发生纠纷 。
另查明,2018年崔凯与女儿崔静曾将冯荣、冯国范、实华置业公司、山泰泽涛公司等起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及其他9套房产做抵押更名为冯荣等人的行为无效,要求将上述房产退返给崔凯… 。”该案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中载明“崔凯自认上述案涉房产作抵押向冯国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尚未全部还清”,最终认定,崔凯、崔静未提供证据证明冯荣、冯国范存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事由,对崔凯、崔静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崔凯、崔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本案争议房屋现已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 。
李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崔凯与被告实华置业公司之间的《抹账协议》及《关于办理实华新鼎花园12某楼4门10门11门商业网点,5某楼住宅242、222、331号的承诺》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冯荣协助被告实华置业公司撤销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3.判令被告崔凯、实华置业公司协助原告李韬办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合同备案手续,将该房屋备案到李韬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确认崔凯、实华置业公司签订的《抹账协议》、《关于办理实华新鼎花园12某楼4门10门11门商业网店,5某楼住宅242、222、331号的承诺》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抹账协议与承诺系山泰泽涛公司、实华置业公司、崔凯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但原告并非是上述协议及承诺的相对方,该协议、承诺未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与原告无关联,不予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