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是什么意思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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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6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是什么意思】——王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8月2日,王某经刘某介绍购买张某名下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格为217200元,王某在查验该车辆时,张某及介绍人承诺该车仅左边有过剐蹭,没有其他严重事故,随后王某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现有严重故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实际无法使用 。经查询,该车为全损车辆 。事后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 。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双方车辆买卖合同;2、被告张某依法返还原告王某购车款217200元,鉴定费38000元,保险费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72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被告张某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告张某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款217200元与事实不符,车辆买卖并不存在解除事由:1、本案不符合《民法典》中解除权行使的相应法律规定,且对该权利的行使已超过一年的行使期限;2、车辆交付后风险转移,该车辆交付的时候并非存在安全隐患,也并非无法使用;3、涉案车辆并非全损车辆,该车辆被告购买前,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曾委托某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过车辆价格鉴定,经鉴定该车辆当时市值为23万元,故该车辆并非原告所述全损车辆;4、2019年4月15日,被告从案外人赵某手中以174000元购买车辆,后又对车辆进行了喷漆、安装后排电视,贴膜、装饰等,2019年8月14日被告又按原告要求花费5060元对车辆进行制冷检修处理,被告总计为涉案车辆给付191980元,出售原告190000元,不存在任何隐瞒事实的情况 。二、原告诉求鉴定费、保险费、利息损失与事实不符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从被告处购买其名下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交易前,被告向原告介绍该车辆仅有过剐蹭,不存在事故 。原告亦对被告所述的剐蹭处进行了查看 。后原告支付首付款60000元 。经被告介绍,余款由原告于2019年8月4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并以该涉案车辆为抵押,签订了合同 。该合同显示车辆总价为230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首付款72800元,剩余购车款从银行透支金额为157200元,该款直接由银行支付到该汽车销售商/合作机构账户 。同时还约定,该款分36期,原告每月的偿还金额为4782元,其中原告应向银行按分期的方式向银行支付手续费14934元 。
被告曾于2019年7月6日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喷漆,于2019年8月3日对该车进行了车身改色贴膜、后排电视安装等 。2019年8月12日原告从被告处提车,13号因发现空调不制冷与被告联系,被告承诺由其对空调进行维修,14号原告发现车辆跑偏,随后与被告联系退车产生纠纷 。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对涉案车辆作出鉴定,鉴定结论是:依据现状,涉案车辆的前部发生过碰撞事故,车辆的左右前纵梁及左前悬架因碰撞产生了变形和位移,车辆未经彻底修复,结合现存的安全气囊故障报警及跑偏现象,表明涉案车辆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
被告张某从事二手车经营,该涉案车辆系被告从案外人处所购,于2019年4月15日过户到被告张某名下 。该涉案车辆曾于2016年8月1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当时的保险定损显示为全损车辆 。原告办理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按本金和手续费按期等额收取的方式还款,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已扣款104808元,未扣款金额为52392元 。尚有十二期未付,实际已支付的手续费为9966元 。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8月2日达成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7日解除;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购车款202266元;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8000元、鉴定费38000元,手续费损失(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为9966元,之后手续费按实际产生的计算,以14934元为限),与上述第二项同时付清;四、原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毕车号为鲁C某号奔驰牌汽车的银行解押手续,并将该车辆返还给被告张某;五、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