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是什么意思( 二 )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行使解除权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 。根本违约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解除合同的救济,更在于严格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换言之,只有合同的履行达致缔约目的不可能获得实现,方能发生法定解除权,由此有助于杜绝合同被任意解除的可能性,很好地维护了“合同必须严守”这一合同法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该条规定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责任承担;二是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负担 。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又称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 。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其最基本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约定的价金的目的是取得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则有违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合同目的,有损合同正义和有违诚信原则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
司法实务中,认定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需具备五个要件:一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即实际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标准 。有关质量瑕疵的判断标准归纳起来可以作如下排序:首先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有质量说明依质量说明;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是该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仍未消除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时即已存在,买受人验收后产生的瑕疵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无关 。三是买受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这里的“基本效用”应作如下理解:(1)需满足买受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基本需求 。(2)仅限于标的物的主要功能,对实现合同目的不很重要的附属功能则在所不论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如果买受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可以认为买卖双方是针对存在质量瑕疵的物品达成了购买和出售的合意,既然买卖的标的物就是瑕疵物品,那么在该特定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就是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 。但是,如果买受人知道标的物质量瑕疵的程度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相悖,或对质量瑕疵的严重程度缺乏了解,就不能认为买卖双方达成了购买和出售该物品的合意,也就不能在具体合同项下排除标的物的质量瑕疵 。四是买受人需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质量检验和瑕疵通知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需要与质量检验与异议制度相结合适用 。买受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负有检验和通知义务是从现实交易模式中提升的合理划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其独特性所在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至六百二十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五是不以出卖人具有过错作为要件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设立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不考虑出卖人是否具有过错 。
本案中,原告购买涉案车辆,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消费,能正常上路行驶,被告获得对价的基础也在于涉案车辆具备正常上路行驶的功能,能满足一般消费者对车辆性能、质量的基本要求,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掌握所售车辆状况的专业能力,并且负有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应当保证交付原告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 。原告购买涉案车辆时,被告仅告知原告该车辆左边有过剐蹭,虽然原告也对该车辆进行过试驾,但仅通过一两次试驾难以发现车辆存在的隐蔽问题也属正常 。在原告购买车辆后正常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跑偏等安全隐患,通过查询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能够认定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定损显示车辆全损 。而且,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也证实涉案车辆因之前发生的碰撞事故导致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被告主张车辆交付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该安全隐患与车辆买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确定,其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在其不能完成举证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车辆的安全隐患系此前事故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