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 个人债务无法偿还怎么办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类人:他们诚信经营、踏实做人,但是却因为某些原因欠下巨额债务,他们将所有财产悉数变卖偿还债务、挣的每一分钱除去日常开支都用来偿还债务,债务全部清偿却仍然遥遥无期 。这一类人,他们不同于“老赖”,他们欠钱的原因无法全部归责于他们自身,如为好心为他人做担保、因社会突发情况导致经营不善等,并且他们也从未想过逃避债务,在尽全力偿还所有债务 。这样的人,被称为诚信债务人,即“诚实而不幸的人” 。生活总是难以预料,市场也处处存在风险,如果一个诚实守信、乐观奋进、开拓创新的人,因生活出现变故或经营遭遇风险,便终生抬不起头、直不起腰,这并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 。所以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当给予他重新开始的机会 。而个人破产制度就给了这类人一个重生的机会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事实上,我国破产法本就是“半部破产法”,因其并未规定个人破产,而个人破产制度在比较法上已经屡见不鲜,是个历史悠久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也在努力探索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正在迅速发展 。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领头羊,率先出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 。该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是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立法法规,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个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 。
而在全国其他地方也都在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偿制度 。其中,江苏省就走在前端 。江苏省虽然并未像深圳经济特区那样出台一部地方法规专门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其正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 。
在全省共有10家法院作为该制度的试点法院,其中苏州市的试点法院为吴江区人民法院 。吴江区人民法院在被指定为试点法院后就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个人债务清理若干规定》),后又对其进行修改,对个人债务清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略读
(一)谁可以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适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主体规定各地并不相同,深圳规定只有自然人,而吴江区则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此外还有居住条件和社保或纳税条件也不相同 。但是基本条件都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二)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
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债权达到一定数额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 。这个数额根据各地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比如深圳是50万,吴江是10万 。
(三)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分为哪几种
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 。其中,债务人可以申请清算、重整和和解,而债权人只能申请清算 。重整是指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类似于企业破产中的重整 。
(四)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清算的法律效果
在个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不得进行高额消费、不得个别清偿,对于一些基本生活所用财产可以豁免执行 。债务清偿计划通过后,按照计划进行清偿 。此外债务人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免责考验期,《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为三年但是根据清偿率可以有所减少 。
而《个人债务清理若干规定》规定的考验期则根据清偿率不同而有所不同,清偿率为60%以上为一年,30%以上60%以下为两年,20%以上30%以下为三年,10%以上20%以下为四年,5%以上10%以下为五年,5%以下为六年 。考验期内债务人依然会被限制高消费,有许多行为限制,以表现其诚意,若考验期通过则可以不再偿还剩余债务 。
三、典型案例
1.吴江区法院周某案
40岁的周某本是吴江当地承包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因经营失败欠下150余万元债务 。其他货款债权人便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吴江法院将其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拍卖分配后,周某仍有110余万元的债务未清偿,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经过调查,周某靠打工维持生计,每月约6000元收入,除了交房租和日常基本开销,所剩无几,还清巨额欠款遥遥无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