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裁判思路: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一、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第2款列举了6项主要的承揽工作,即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 。除此之外,承揽合同还包括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合同等 。《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
(1)加工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
(2)定作合同纠纷
定作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
(3)修理合同纠纷
修理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修理合同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
(4)复制合同纠纷
复制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
(5)测试合同纠纷
测试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
(6)检验合同纠纷
检验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承揽合同产生的纠纷 。
[管辖]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准,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
[应注意的问题]在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7个第四级案由中,前6个是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2008年《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包括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种情形 。2011年修改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意味着属于买卖情形的铁路机车、车辆建造不适用本案由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 。二、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770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第771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 , 承揽方式 , 材料的提供 , 履行期限 , 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第772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完成主要工作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第773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第774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 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第775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 , 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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