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3.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5.法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6.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违法代理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9.防卫过当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10.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11.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12.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3.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6.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17.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8.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