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债权担保有哪些表现方式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有五种:一是 定金 ;二是保证;三是 抵押 ;四是 质押 ;五是留置 。1、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 。2、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 。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 。3、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 债务人 不履行 债务 时,债权人 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 。5、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 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权的担保方式具体是怎样的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1、质押;2、抵押;3、保证;4、定金;5、留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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