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取有失公正是什么意思( 三 )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 。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 。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 。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 。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 。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 。[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 。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 。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 。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 。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 。[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 。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 。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 。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 。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 。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 。“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 。“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 。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 。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 。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 。”[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 。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 。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 。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 。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 。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