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致残或身亡,既可获得保险金,也可获得肇事的第三者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但是,并非所有人身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全部责任都适用这一规定 。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应属于对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不仅有价值,而且还是可以确定的,因而,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
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①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
保险人在接受委付的情况下,不仅取得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应谨慎从事 。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之所有权 。
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但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之部分权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分摊原则(一)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
坚持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就有可能获得超额赔款,这显然是违背损失补偿原则的 。
因此,确立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获得多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从而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坚持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必须公开多个保险人就同一危险所承保的份额及其所收取的保费,合理负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二)损失分摊的方法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如何分摊损失后的赔款,各国做法有所不同 。
其主要分摊方法有: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公式为: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承保保额为40000元,乙承保保额为60000元,损失金额为50000元 。
则赔款分摊情况为:甲保险人应承担赔款金额为:乙保险人应承担赔款金额为:2.限额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 。
公式为:仍以上题为例,在采用第二种分摊法计算赔款额时: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3.顺序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在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
顺序责任制对有的保险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国实务中已不采用该法,多采用前两种分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可见,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定值保险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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