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保险是什么( 三 )


社会公共安全在法律上要求肇事者对其因疏忽、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不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就会使肇事责任者逍遥法外,有违社会公平,而且也容易助长他人肇事行为的发生,干扰社会秩序 。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责任者限于经济条件而无力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直接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
而按照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从另一方面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是保险合同赋予其的最基本的权利 。
(二)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保险代位求偿包括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 。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代位,即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是由于第三者行为所致 。
这样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赔偿请求权,他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
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此项债权转移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无关 。保险人只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②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保险双方都有一定的要求 。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 。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小于或等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那么追偿到的款额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
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三,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
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
第三,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③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 。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但是,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 。
因为,如果允许对上述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实际补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显然,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④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与财产的性质不同,其价值难以估量,因而不会发生多重获益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