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我不想“隐身工作”( 三 )


2020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一项调查显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41.5%的HIV感染者失业或辞职。68.7%的HIV感染者认为个人收入有所下降,其中25.9%的HIV感染者收入至少下降了50%。当社会总体失业率上升时,调动资源极为有限的感染者及其家庭,可能更难保住自身的工作,进一步陷入生活困境。
维权艰难
被“HIV阳性”卡在就业门口是不是歧视?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含有对全体公民及劳动者人权、平等权、劳动就业权的保障性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鲜少有人能扛起法律武器,甚至很多人认为就业受歧视者寻求法律援助的行为是“以卵击石”。
实际案例中,针对用人单位的起诉大部分会被驳回,稍见“成果”的,是通过仲裁协商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直到现在,公开报道的案例中,驳回上诉后经调解获得的最高补偿和帮助费是4.5万元,发生在2012年。
2016年4月25日,中国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原告李成却说,名义上自己胜诉了,但实质上还是败诉了。
在贵州黔东南一所中学任教的李成,在2013年留任体检中查出HIV阳性,被当地人社局和学校拒绝续签。在那之前,承担着一般老师1.5倍工作量的李成,3年来教学考核成绩始终处于前列。在判决书中,对于科教局和人社局的行为是否对李成构成就业歧视,法院并未予以确认。最终,李成获得了9800元的经济补偿,却也永远离开了教师岗位。
好消息发生在2017年,广州的阿明成为中国首个被法院认定的艾滋病就业受歧视者。此前的他名校毕业后,在一家食品检测机构从事科研工作4年多,为了获得一份稳定保障,报考了就职岗位的事业编制招聘考试,却在体检中被发现艾滋病感染。原本领导眼中的好员工,收到了一份“离岗休息”的通知。在一次次协商无果、仲裁失败、一审驳回后,最终法院二审予以认定,存在艾滋病就业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刘小楠认为,即便胜诉,原告面临的社会压力也不会消除。由于人们存在对艾滋病的恐惧,病毒感染者的身份一旦被暴露,就要承受非常大的压力,甚至连他们的家人都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刘小楠近期牵头完成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从法院不予受理、促成调解,到法院对案件事实是否构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侵害进行讨论及认定,可以看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司法保障一步一步不断发展的过程。”刘小楠在报告中梳理总结道。
在她看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保障困难重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歧视的认定和用人单位为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实。虽然我国立法中有禁止艾滋病就业歧视相关的条款,但是公务员、人民警察、教师等录用标准中却直接明确了艾滋病不合格;同时现实中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病毒认知也存在一定偏差。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的不平等是歧视吗?“应该是的。”
能否“向前一步”
“仅就业问题而言,残障群体、女性群体、流动人口、青年群体都值得关注,让感染者就业问题受到关注,也需要群体本身的力量。”国际劳工组织相关负责人说,公平就业的关注和实现,有赖于感染者社区政策倡导能力建设,以及整个社会环境尤其是工作场所包容和多元文化的形成。
近年来,为解决贫困感染者生计挑战,国际劳工组织与政府、社区合作,在低收入感染者群体中开展与生计紧密相关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工作场所多元共融,并积极构建感染者社区政策倡导能力、帮助社区发声。
武贝也十分认同这一观点。她特别喜欢Facebook首席运营官桑德伯格在《向前一步》中的理念:要大胆地“往桌前坐”,主动参与对话与讨论,说出自己的想法。希望更多艾滋病患者“向前一步”。
也有一线服务者提出不同意见。武汉市武昌区“为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发起人黄豪杰认为,目前社会上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偏见还比较严重,贸然鼓励当事人站出来十分危险,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想象的连锁反应。
“人就像一片云,匆匆来匆匆过,有时候在别人看来就是一阵风吹过,对我们自己而言,却是经历了天大的事。”身在其中的丁丁更能理解感染者群体的犹豫、敏感和脆弱。未来的不确定让她选择继续隐身,“原谅我,能瞒多少人就瞒多少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