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保障基本用药 提高健康水平

我县自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以来,将9个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均全部纳入了药品集中采购,实施零差价销售,促进全县居民健康水平的提升。
一是提高认识,夯实基础。
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部门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制定印发芦山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方案,及时转发《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雅安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设施方案的通知> 的通知》(芦府函[2017]138号)、《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等文件,及时召开基药政策培训会,提高了全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的认识。
二是合理采购,落实政策。
我县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卫健委等8个部门联合关于印发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卫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和采购目录,村卫生室所需采购药品均由所辖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根据医院需要采购药品,杜绝网下采购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8月,我县共33家医疗机构发生总采购(成交)额7325955.990元, 其中集采7325955.990元、基药3548650.120元、国家基药3548650.120元;集采占比100.00%、基药占比48.44%、国基占比48.44%。
三是监督指导,规范行为。
我局定期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并按时对基本药物采购比例未达标的医疗机构进行书面通报,每年制定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分为基础资金和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各卫生院当年诊疗量为基础测算)发放至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医疗机构的基药使用量和医务人员开具基药的数量与每月的绩效考核挂钩,促进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是巩固成效,再接再厉
基药|保障基本用药 提高健康水平】(一)药品采购方式发生了变化。医院的药品从单位单独议价采购过渡到较大规模、阳光采购阶段,逐步取代了分散的、一对一的药品采购行为。(二)确保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质量。阳光采购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第一的原则,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采购药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减轻了患者负担,真正做到让利于患者。(四)提高了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基层医务人员稳定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