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医疗保障局|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40号)精神,做好国谈药与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待遇衔接,有效减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将省罕见病保障药品中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和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纳入我市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范围,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今后,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其他药品如纳入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按同等支付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