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金矿事故 山东栖霞原市委书记、原市长被刑拘( 三 )


(5)兴达爆破公司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 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 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司仓库转运民用爆炸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 。
(6)安达民爆公司
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 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7)北海民爆公司
疏于管理 , 违规将所属2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长期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
(8)招金矿业公司
对五彩龙公司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 。
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公安部门
①栖霞市公安局
1)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依据不合法 , 依据1984年1月6日颁布、2006年9月1日已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违规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程序不合规 , 栖霞市公安局仅对初次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兴达爆破公司进行相关资料审核 , 由属地派出所违规发放《爆炸物品购买证》 , 事故发生后 , 违规补审《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 未依法查处兴达爆破公司和北海民爆公司违规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行为 。
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 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报告后 , 监管缺失 , 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 , 未依法查处 。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 。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混乱 , 审查兴达爆破公司上传系统的爆破作业合同不细致、不严格 , 长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实际运行不符的问题;未依法查处安达民爆公司、五彩龙公司未将销售或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的问题;未依法查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的问题 。
4)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 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 , 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 , 对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 , 对相关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长期炸药雷管混运等问题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严格 。
5)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
②烟台市公安局 。 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 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 对栖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管不力 。 对栖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和储存、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失察 。 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 对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监督检查不力 。
(2)应急管理部门
①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 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 , 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 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
②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
(3)工信部门
①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 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查验职责违规行为 。
②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 。 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查验职责违规行为;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
(4)交通运输部门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 。 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规规定不到位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