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女摊主割伤城管,认定正当防卫并非鼓励暴力抗法

专栏
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 , 公民同样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 这便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
最近 , 一则重庆“城管追打商贩 , 商贩用刀划伤城管”的视频热传 。
9月13日 , 重庆警方做出了处理:商贩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 城管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 被予以行政拘留;此外 , 商贩杨某还因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
城管情绪失控追打摊主 , 已非职务行为
此事的经过是:9月7日 , 重庆市某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时 , 遇水果摊主杨某占道经营 , 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 , 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 。 杨某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 , 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 , 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 。 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 , 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 。 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 , 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
“城管打人”与“正当防卫”两个热点话题交汇融合 , 再辅之以现场视频 , 的确引人关注 。 而对其“正当防卫”的认定 , 则传递出这样一种理念: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 , 公民同样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
根据2017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7条 ,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 , 可以依法采取以勘验、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 询问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 本案中 , 城管队员禁止杨某占道经营没问题 , 但情绪失控追打杨某 , 则系滥用职权性质 , 已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 , 虽起因于行政管理执法 , 但其追打商贩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呢?
近日刚出台的“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的定义是: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 。 杨某桥在店铺内追着商贩杨某打 , 明显侵犯他人健康权利 , 这就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 。
不过 , 杨某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 , 致杨某桥右手被划伤也是事情的起因 , 二人之间是否属于相互斗殴 , 也是本案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考量的问题 。
为明晰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之间的关系 , 避免司法误区 , 这次意见对此特别明确规定 , 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本案中 , 杨某桥失控对商贩杨某进行追打 , 在杨某逃避的过程中仍不放弃追赶 , 杨某随手拿出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受伤 , 具备防卫意图 , 而非相互斗殴 。
城管与摊贩行为认定 , 应一码归一码
此案中 , 还有一点 , 涉事商贩的伤害是否防卫过当?这次意见明确 , 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进行综合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而且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 。 据此 , 杨某的伤害行为 , 不属防卫过当 。
必须强调 , 这次商贩伤人案不同于单纯的遭受暴力侵害而实施正当防卫 , 杨某占道经营和妨害城管执法在先 , 存在行政相对人的过错 , 被依法予以警告处罚 。 对杨某桥殴打他人的行为 , 亦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 依法行政处理与认定正当防卫在这起案件中各司其职 , 一码归一码 , 没有矛盾 , 这无论是对依法行政 , 还是对广大市民和商户遵纪守法 , 都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
扩展开来 , 这一案件对于执法者的执法限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此番对商贩“正当防卫”的认定 , 则进一步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执法;而一旦执法行为变成“不法伤害” , 那么公民随时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 这便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 分页标题
正如有评论所说的:在正当防卫新规的加持下 , 该案颇具示范价值——明确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 , 也可以正当防卫 。 在强拆、打砸抢式征收、暴力执法等现象偶现的情况下 , 这也能进一步明确很多边界 , 对某些不法职务行为形成吓阻 。
当然 , 这并不是鼓励暴力抗法 , 更不是置执法者的安危于不顾 。 对每个案件还是得还原到现场去做出公正的裁决 。 但无论是普通公民、商贩还是执法者 , 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 , 一旦“出格” , 法律面前 , 一视同仁 。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