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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 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 , 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 国家文物局编制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 试行期两年 。
【管理|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导则》指出 , 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 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 , 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 , 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 协调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 。
《导则》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 。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建立大遗址利用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活动 。
《导则》明确了大遗址利用应具备的基础条件:文物保存现状良好 , 无重大安全隐患 , 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 有明确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 , 权责清晰 , 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 。 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 , 或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 , 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 。 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 , 已编制中长期考古研究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 , 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
同时明确了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完成的工作: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梳理文物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 , 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分区、公共文化体系等 , 协调文物保护与国土空间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标体系 , 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 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 , 及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 , 明确权责 。 组织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 , 提出对策建议 。 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 , 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 。 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 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评估大遗址利用的资金需求 , 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
《导则》强调 ,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主动参与大遗址利用工作 , 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 , 积极转化考古成果 , 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 。 承担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利用策略 , 明确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 各方权责、管理运营要求、保障措施等 , 并向社会公布 。
在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时 , 应重点评估大遗址的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 , 保存、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 , 相关自然与人文资源 , 及其利用情况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与公众需求、机构建设与政策执行能力、周边区域建设发展现状等 。
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物本体、文物环境、考古与科研成果、历史文化信息和保护管理成果等六种类型 。
《导则》指出 , 根据利用目的和文物影响程度 , 大遗址利用可分为大遗址价值利用、大遗址相容使用两类 。 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展示、科学研究、传播教育和产业转化 。 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游憩休闲、社会服务、环境提升和产业协调 。
《导则》还明确了 , 采用价值利用方式和相容使用方式时 , 直接责任主体应做好的工作 。 同时指出 ,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和效果评估 , 及时发现大遗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督促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 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
《导则》规定 , 发生出现重大文物险情 , 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 威胁人员安全和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 , 严重影响文物价值 , 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时 , 直接责任主体和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 。分页标题#e#
来源:(央广网)
【】网址:/a/2020/0830/kd478074.html
标题:管理|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