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钱币|大明五刑二十等,十恶大罪,八议免死制度

明代承袭唐律 , 刑分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
笞 , 明代笞刑沿袭唐、宋制 , 亦为五等 , 听以钱赎(可以花钱赎刑 , 并定有“律赎”和“例赎”两种赎法 。) 。笞由荆条制成 , 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 大头径二分七 , 小头径一分七 , 笞者小头臀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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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百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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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杖刑依唐、宋制 , 其数自六十至一百 , 以十为差 。杖以大荆条为之 , 削去节目 , 长三尺五寸 , 大头径三分二 , 小头径二分二 。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等 。(坐牢加强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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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徒刑以杖刑作为附加刑 。徒一年加杖六十 , 一年半加杖七十 , 二年加杖八十 , 二年半加杖九十 , 三年加杖一百;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四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流 , 因罪被流放到边远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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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刑一百 。又行折杖之制 , 以五折十 。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刑【赎铜钱四十二贯】绞立决的 , 处绞刑有十三种罪名 , 秋后朝审披红勾决处以绞刑的有七十五种罪名 。
斩刑【赎铜钱四十二贯】斩立决的 , 处斩刑罪三十五种罪名 , 秋后朝审披红勾决处以斩刑的有九十五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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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之外 , 还有充军 , 发遣刑(只限于军官和军人 , 永不得回原籍 。) , 凌迟等刑 , 《明史》记载 , 二死之外 , 有凌迟 , 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 。充军 , 凌迟非五刑之正 , 故图不列 。
在《明大诰》中记载的死刑还有族诛 , 枭首 , 剥皮 , 弃市等 , “凡三诰之内所列凌迟 , 枭示(首) , 种诛者 , 无虑千百 , 弃市以下数万 。”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 。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比如明武宗“杖黄巩等三十九人于阙下 , 先后死者十一人 。”前前后后 , 就有146位大臣惨遭廷杖 , 11位大臣死于杖刑之下 。嘉靖帝在“大礼议”事件中 , 他曾下令将134名官员同时廷杖 , 打破了明武宗同时廷杖107人的纪录 , 场面惨不忍睹 , 更有16名大臣当场丧命 。
以上刑罚中最残忍的凌迟刑适用面还是比较狭窄的 , 除了谋逆 , 篡位和大逆不道的行为 , 比如十恶中的谋反 , 谋逆大罪 , 都要处以凌迟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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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谋反(谋危害江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凡是谋反及谋大逆 , 共谋者不分首犯 , 从犯皆凌迟处死 。祖父 , 父 , 子 , 孙 , 兄弟及同居之人 , 还有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 , 及其之子 , 不限籍贯和年龄 。十六岁以上男子不论是残是病都要处斩 。
十五岁以下的男孩以及母女 , 妻妾 , 姊妹 , 子之妻妾全部交给功臣之家为奴 。财产抄没入官 。若犯人之女已经许嫁 , 户籍已归其夫 , 或者子孙过继给他人 , 以及聘妻未成者 , 俱不追坐刑罚 。
有知情不报 , 故以纵放隠藏者斩 , 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 , 军人授以军职 , 并且将犯人财产全部充赏提供揭发线索的人和首告官 , 以及捕获者 。知情不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凡犯谋叛罪者 , 共谋者不分首犯 , 从犯皆斩 , 妻妾子女给与功臣之家为奴 。财产罚没入官 。父母 , 祖孙 , 兄弟不限籍籍贯之同异 , 皆流二千里安置 。有知情不报 , 故纵或隠藏者 , 处以绞刑 。有揭发 , 提供线索 , 或者抓获犯人者 。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 , 知情不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参与谋判但未遂者 , 首犯处于绞刑 , 从犯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知谋叛此事而不报者 , 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到山泽 , 拒不服从召唤自首者 , 以谋叛未遂论 。胆敢对抗官兵者 , 以谋叛首犯论罪 。
四曰:恶逆 , 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 , 父母 , 夫 , 夫之祖父母 , 父母 , 杀伯叔父母 , 姑 , 兄姊 , 外祖父母及夫者 。
五曰:不道 , 谓杀一家非死罪人 , 以及支解人 , 比如采生(采生折割 , 捕杀生人 , 折割其肢体 , 取五官脏腑等用以合药敛财的罪恶行为 , 或把残害孩子 , 割去肢体强迫乞讨) , 或者畜蛊毒魇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 。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乗 , 舆服御物 , 盗及伪造御宝 , 御药错误不依本方 , 及比如封题错误 , 制作御膳错误 , 犯食禁 , 制造皇帝乘坐的舟船车辆不坚固等 。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 。
七曰不孝:谓用恶毒的语言咒骂祖父母 , 父母 , 夫之祖父母 , 父母 , 祖父母父母健在 , 另立门户、分割财产 , 或者不奉养父母 , 父母去世还嫁娶 , 作乐的 。祖父母 , 父母去世隐匿不举哀 , 诈称祖父母 , 父母死的是为不孝 。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 , 殴打及丈夫的大功(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以上尊长 , 小功(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尊长 。
九曰不义:谓属民杀害本属知府 , 知州 , 知县 , 军士 , 杀本管指挥千戸 , 百戸 ,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 , 或者杀害受业老师 , 直到丈夫去世 , 不举哀 , 还在作乐以及改嫁 , 或者着鲜艳的衣服者 。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和” , 指通奸 。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 , 双方均流二千里 。如果是强奸的 , 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 , 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 。但是也有免死免刑的方式方法 , 那就得朝廷的“八议制度” 。
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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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出五服)以上亲以及太皇太后 , 皇太后缌麻(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 , 五服最远者)以上亲 , 皇后小功(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以上亲 , 皇太子妃大功(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以上亲 。分页标题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 , 素得侍见 , 特防恩待日久者(皇帝的故旧宠臣) 。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 , 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 , 宁济一时 , 开拓疆宇有大勋劳 , 铭记功德与宗庙者 。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 , 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贤能大德者) 。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 能整军旅 , 治政事 , 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有大才能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 , 谨守官职 , 早夜奉公 , 或者出使远方 , 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 , 以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 , 散官二品以上者 。
八曰议賔(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賔者(指旧王朝皇室功臣的子孙) 。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 , 防不许擅自勾问 , 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 , 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需要按实情上奏 , 不许擅自判决 , 需要交由朝廷有司衙门审议 , 报皇帝亲自裁决) 。
八议的制度始于周 , 当时叫做八辟 。辟 , 法 。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汉代改称八议 。三国时正式写入法典 , 经隋唐一直沿用到清朝 , 唐王维《寓言》诗:“生死在八议 , 穷达由一言 。”
资料来源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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