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_原题为 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向女博士索要“天价”离职补偿费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 , 当事女博士透露 ,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 , 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 , 赔偿费用再另谈” 。 至此 , 这起离职纠纷已经耗了差不多一年时间 , 双方分歧最大的赔偿费用问题 , 仍没有得到解决 。
漫画/陈彬
据报道 , 这名女博士是在去年9月提出离职的 , 由于她尚在服务期中 , 学校以违反服务协议为由 , 将其告上法庭 , 向其索要51万离职补偿费 。 当事女博士认为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84612元 。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 , 仲裁要求学校为女教师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学校表示接受这一仲裁 , 同时发起新的赔偿费仲裁 , 提出的赔偿费为42万 。
此案有两个变化:校方不再把交离职补偿费与办离职手续捆绑 , 同时调低了离职赔偿费 。 而调低后的离职补偿费也远高于女博士愿意承担的离职补偿费 , 堪称“天价” 。 校方对此的解释是“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
违反服务协议 , 违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 这无可厚非 。 但是 , 确定赔偿金额必须基于双方的权责 , 要依法依规 。 学校之所以坚持主张索要“天价”离职赔偿 , 主要目的恐怕是以此打消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想跳槽离职的念头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因此 , 即便女博士在读完博士后就提出离职 , 学校所能索要的违约金 , 只能是为其读博士所提供的培训费用 。 按照校方提供的数据 , 最多是“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共计13.0504万元” 。 至于校方称还为培养她进行了大量投入 , 不清楚这指的是哪些投入?学校为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以及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 , 这当然属于投入 , 但这是学校的基本职责 , 而且教师在学校工作也是有产出的 。
如果校方有这种离职补偿逻辑 , 那恰恰反映出学校的人才观有问题 。 我国很多地方本科院校近年来特别重视招聘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以及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 表面上看 , 这是重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 但不少高校的真实用意是提高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 , 因为这是当前评价高校师资建设的重要指标 。
地方本科院校要办出特色和高质量 , 需要有明确的办学定位 。 我国的地方本科院校 , 应以进行职业教育、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与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 , 但是 , 相当数量的地方本科院校并没有自身清晰的办学定位 , 而是追求成为学术型大学 。 这种办学定位就会体现在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中 , 一些青年教师 , 对学校这种不接地气 , 上不上下不下的办学颇为不满 , 所以就选择离开 。 学校当然会很不高兴 , 因为校方觉得自己成了青年教师成长的跳板 , 帮其他高校培养了人才 , 自己一无所获 。
“强扭的瓜不甜” , 学校与其在“天价”赔偿费上折腾 , 不如认真反思为何留不住青年人才 。 学校应该给人才创造真正能施展才华的舞台 , 营造良好的教育与学术环境 , 做到以事业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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