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考中的主考人员作弊要杀头的

【在古代科考的主考人员等作弊是要杀头的 , 现在老师或教育部门在高考中舞弊会承担什么责任?】杨文战律师以前聊过冒名上大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往届生为获得应届生资格冒用已经辍学的人的学籍考试 , 另一种是直接窃取别人的高考成绩和入学通知单 。 后者恶性程度是远远大于前者 , 基本上会毁掉别人一生!#山东女子自称两次被顶替上大学#如果属实那就是后一种情况 , 不但是后一种情况 , 而且是在第一次被人窃取后 , 第二年复考应该成绩很高却被一个很不怎么样的、没报考过的学校录取了 。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1、第二次高考的成绩又被人窃取了 , 然后被操作到一个差校 。 2、由于第一次高考成绩和资料被人已经用了 , 第二年再考使用本人学籍去正规学校会导致去年的事儿曝光 , 所以干脆被操作到一个没多少人愿意去的学校 。 我注意到曝光女子自称在她最终入学的那所学校 , 有不少山东考生是没报过这所学校却被这所学校录取的 , 这件事儿如果属实 , 那就细思极恐了!如果是个别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被别人截获 , 然后在身份证件方面造个假 , 可能和教育部门关系不大 , 或者只关联到个别人 。 但是 , 如果是大量考生连高考志愿和录取学校都被人为操作了 , 那说明当地教育部门参与作案的绝不是个别人 , 也绝不是底下一个班主任能操作的!#山东回应女子称两次被顶替上大学# 称联合调查组正调查核实, 希望能查出真相 , 给人民一个交待 , 而且根据目前情况我觉得仅仅由山东本地进行调查未必合适 , 应该考虑中央派相关部门介入了 。 另外 , 从立法上对这类事情惩治力度太低:《刑法》角度 , 在考场上直接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可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考考场以外窃取别人高考成绩的 , 竟然没有直接的罪名 , 过往发生的这类事儿 , 要么以行政处分代替 , 要么最多因伪造证件或国家机关公文 , 追究一部分人的责任 。 从民事赔偿角度讲 , 被人窃取高考成绩改变一生的人 , 如果去法院起诉索赔 , 依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 , 能得到的赔偿可能也非常有限 。 这种现象 , 显然并不公平 , 需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