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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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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和翁某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小班学生 。 2016年3月 , 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 , 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 。 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 于同年6月出院后 , 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 。 经鉴定机构鉴定 , 陈某构成九级伤残 。 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事故发生时 , 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 , 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 , 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 , 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 , 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 , 砖块跌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 , 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 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 , 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 2019年3月15日 , 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 , 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
典型意义
09
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 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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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 , 聂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 , 头部被涉案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 事故发生后 , 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 同年3月6日出院 。 经鉴定 , 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 , 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 , 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 , 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 聂某诉至法院 , 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综合本案证据分析 , 砸伤聂某的坠落物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 。 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 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 , 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 , 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 , 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 , 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 , 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 。 聂某因伤致残 , 精神受到损害 , 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 2019年8月15日 , 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 该判决已生效 。
稿源:(晶报)
【】网址:/a/2020/0515/gxnews16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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