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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案发时正值晚上21时 , 路面交通繁忙 , 行人、车辆较多 , 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 , 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 , 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应依法予以惩处 。 2019年3月25日 , 判决罗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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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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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 , 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 , 人口密度高的城市 。 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 , 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 或者出于一时玩乐之心 , 或者是一时疏忽大意 , 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 很多人就不以为然 。 本案中 , 罗某伟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 , 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
03
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 ,
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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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4日 , 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 , 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 , 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 ,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查 , 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 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 , 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 , 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 。 合同至今有效 , 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 , 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 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 , 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 , 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 , 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2019年11月18日 ,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稿源:(晶报)
【】网址:/a/2020/0515/gxnews16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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