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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常德卷烟厂志》书页、常德日报新闻 , 证明:(1)“芙蓉”牌卷烟于1970年12月开始研制 , 1971年7月投放市场 , 与原告1971年设计芙蓉滤咀香烟外包装的时间相一致 , 且厂志对芙蓉花与文字的诠释正是原告作品的设计与构思 。 (2)《常德卷烟厂志》记载了1987年11月 , 由于商标注册问题 , “芙蓉”更名为“金芙蓉” , 构成商标的其它元素不变 , 厂志记载了系列“芙蓉”牌卷烟的主题图案秉承“芙蓉”系列标志芙蓉花 , 即被告一系秉承“芙蓉”系列标志芙蓉花 , 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 , 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 (3)证明常德日报刊登了常德卷烟厂王茂生、段远来、李光锐等人从1971年春天开始历经3个多月的反复配比评吸终于试制成功了“芙蓉”烟 , 厂志记载了段远来于1972年1月任常德卷烟厂生产组负责人 。 证明常德卷烟厂在2000年的诉讼中称段远来当时未在常德卷烟厂工作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
12、关于湖南中烟的销售查询相关报导 证明被告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巨大 , 获利巨大 , 且侵权时间长 , 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应得到支持 。
同时 , 提交了李建忠的户口页 , 李建忠曾用名李建中 。
附件三:(2019)湘01知民初1636号案件代理意见一、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作者 。
1.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确认原告李建忠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作者 。
原告经过艺术化的构思与设计 , 于1971年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 。 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由芙蓉花、 “芙蓉”汉字和“Fuyong”拼音三部分组成,底色为大红色 , 芙蓉花花瓣采用桃花色 , 运用国画手法描绘而成 。 “芙蓉”汉字采用毛体和郭沫若体(毛体很细、活泼 , 郭沫若体厚实饱满) , 运用黑色金边 , 整个字体显得醒目而丰满 。 “芙蓉”拼音字母倾斜向上排列 , 象征企业蒸蒸日上 。 整个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 , 属于美术作品 。 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美术作品(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 原告该作品于1982年曾被选送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 , 有入选证书 。
确认原告为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作者的证据有:
(1)原告提交的证据1 , 从常德市人力资源管理局调取的常德卷烟厂出具的《关于滨湖印刷厂设计人员为我厂设计几种包装的鉴定意见》 , 证明“芙蓉”香烟的包装设计者是滨湖印刷厂人员;
(2)原告提交的证据2 , 从常德市档案馆调取的关于对送京参加展出的包装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 证明芙蓉滤咀香烟的送展单位是常德地区滨湖印刷厂 , 包装设计者是李建中;
稿源:(法治常德)
【】网址:/a/2020/0510/gxnews162501.html
标题:[维权]七旬老人起诉“芙蓉王”香烟侵害著作权维权二十年无正果……,(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