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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提交的证据3 , 从常德市档案馆调取的送京入选展品说明 , 证明芙蓉香烟的包装设计者是原告李建忠 , 设计时间为1971年 , 即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完成时间是1971年 , 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李建忠;
(4)原告提交的证据4 , 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的母片 , 能佐证原告李建忠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
(5)原告提交的证据5 , 原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予以证实情况属实的文件 , 常德卷烟厂部分省内注册商标 , 证明包括“金芙蓉”、“芙蓉王”、“芙蓉后”等在内的9件商标的作者是“李建忠”;
(6)原告提交的证据8 , 评选参加首届全国包装工业展览入选证书原件 , 证明李建忠系芙蓉滤咀香烟的作者;
(7)原告提交的证据10 , 对万良俊的调查笔录 , 证明李建忠是“芙蓉”烟盒的设计者 。
本案证据1至5的发现 , 以及证据8和10 , 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且对于被告提出质疑的证据 , 法院已依职权进行了核实 , 完全属实 , 足以证明原告李建忠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 。
2.被告一直强调关于生效判决认定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不是李建忠 , 但事实上 , 原告在前诉中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仅提供原告系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间接证据 , 未能提供体现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内容的原始证据 。 而在本案中 , 原告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原告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的作者 。 理由如下:
原一审判决书【(2000)常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第四页至第五页:“本院认为 。。。。。。 原告李建忠诉称其是芙蓉盒的设计者 , 并提供了一九八二年的获奖证书来证明 。 该获奖证书虽说明了李建忠设计了芙蓉烟盒 , 但因没有获奖作品原件 , 所以无法证明获奖证书指称的芙蓉烟盒即是常德卷烟厂生产的芙蓉烟盒 。 ”且因为原一审中被告主张芙蓉烟盒的作者是贺五爹 。 所以原一审中未支持原告的主张 。 原二审判决书【(2002)湘法民三终字第9号判决书】第五页至第六页从涉案作品创作的时间不确定性和原告不能如实陈述作品构思、不能提供作品的原始或相关证据的角度 , 不予认可原告李建忠是涉案作品的作者 。 但是原二审也未对涉案作品的作者做出明确认定 。
针对前述案件判决中出现的问题 , 在本案中 , 原告举证的证据3 , 即从常德市档案馆调取的《送京入选展品说明》可以证明原告李建忠是涉案作品的作者 , 同时证明作品设计及印刷的时间为1971年 , 解决了原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获奖作品原件的疑问和原二审涉案作品创作的时间不确定性及作品的原始或相关证据的疑问 。 且在原一审和二审中 , 被告并未提供贺五爹的作品原件 , 也未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 贺五爹本人也未到庭参加庭审 , 未接受询问与质证 , 甚至贺五爹的身份证明材料都没有 , 贺五爹是谁 , 贺五爹是否确有其人都不清楚 。 被告主张贺五爹是涉案作品的作者 , 属于捏造 , 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
稿源:(法治常德)
【】网址:/a/2020/0510/gxnews162501.html
标题:[维权]七旬老人起诉“芙蓉王”香烟侵害著作权维权二十年无正果……,(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