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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来说 , 即使涉案作品是职务作品 , 也是一般职务作品 , 而不是特殊职务作品 , 因为该作品的创作并非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 , 因此 , 该作品的著作权始终由李建忠享有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仅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但优先使用并不等同于随意使用 , 也就是说 ,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 他人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并使用 。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确认被告一湖南中烟生产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 被告二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
被告一湖南中烟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上述作品在蓝色软芙蓉王和白色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装上 , 对该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批量的生产和销售 , 被告二对该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销售 。
该两种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图及参展作品图进行比对可以发现:
原告的作品由芙蓉花、“芙蓉”汉字和“Furong”拼音组成 , 主要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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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侵权标识由芙蓉花、“芙蓉王”汉字、“Furongwang”拼音组成 , 主要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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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品与涉案侵权标识比对发现:芙蓉花的花瓣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叶子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状与位置相同;文字的字体形状高度相似 。
被告一和被告二侵权的证据有:1.公证书;2.经过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3.被告二销售涉案产品的发票 。 且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作品和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时 , 被告对于涉案作品与涉诉芙蓉王香烟外包装上的图案在线条、文字上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一事实表示没有异议 。 《常德卷烟厂志》也载明了芙蓉烟在设计构思上 , 主题图案秉承“芙蓉”系列标志芙蓉花 。
因此 , 足以确认被告一湖南中烟生产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 被告二销售带有芙蓉花图形及芙蓉文字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
三、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 而是因为新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新的诉讼 。
民事诉讼中 ,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 ,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 , 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 , 产生既判力 , 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 , 再行起诉 。
从法院角度讲 , 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 , 就同一法律关系 , 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 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 , 当然就不得再起诉 , 法院也不应再受理 , 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 , 造成讼累 。
稿源:(法治常德)
【】网址:/a/2020/0510/gxnews162501.html
标题:[维权]七旬老人起诉“芙蓉王”香烟侵害著作权维权二十年无正果……,( 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