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剧本修改费”定为贿款 《三国》制片人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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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百万“剧本修改费”定为贿款 《三国》制片人被判三年

  一审开庭近半年后,安徽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安徽广电”)下属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原总经理李潮洋(副处级)涉嫌受贿案12月8日一审宣判。

  据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谢家集区法院”)官网消息,12月8日,谢家集区法院对李潮洋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李潮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下半年开始,安徽淮南司法机关承担了安徽广电系列腐败案的办案工作。2017年6月16日,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谢家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潮洋涉嫌受贿一案,在谢家集区法院杨公人民法庭一审公开开庭。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

  除华星公司原总经理外,被告人李潮洋更为重要的身份是“全国十佳电视剧制片人”“全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其代表作品有《三国》《新安家族》《永远的忠诚》《乱世佳人》《烽火佳人》《十送红军》《全民目击》等电视剧和电影。

  李潮洋曾经通过这些作品获得了很多荣誉,而现在,其中的一些作品却给他带来了麻烦。

  谢家集区法院称,李潮洋在担任安徽广电下属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和华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某影业公司等6家单位寻求安徽广电合作拍摄或回购电视剧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先后收受上述6家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谢家集区法院认为,李潮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对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李潮洋案辩护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其并不认可。

  王良其认为,上述涉案的115万元是李潮洋在本职工作之外,通过为相关影视公司修改剧本获得的劳务报酬,是合法收入。谢家集区法院将其认定为受贿所得,属定性错误。

  王良其还向澎湃新闻指出,李潮洋案的宣判没有公开开庭,也没有提前通知李潮洋本人及辩护人。这一宣判是在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且没有就最新证据再次开庭审理。他对谢家集区法院的做法表示不满,并将建议李潮洋上诉。

  12月10日,就王良其的上述质疑,谢家集区法院向澎湃新闻作出回复。

  谢家集区法院回复称,12月8日,该院对李潮洋受贿案进行宣判,判决书同时送达谢家集区检察院,也同时通知了辩护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此前,该院以公告形式对宣判时间予以发布,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

  关于“剧本修改费”,谢家集区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了论述,认为李潮洋系安徽广电下属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对涉案电视剧的修改工作也是李潮洋代表单位所从事的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收受的费用与其职务、身份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换句话说,若不是李潮洋特殊的职业身份,相关单位也不会花费数额巨大的资金来请他“修改”剧本,故认定“剧本修改费”为违法所得。

  全国十佳电视剧制片人

  作为华星公司原总经理,李潮洋在影视行业知名度颇高。

  李潮洋,男,1956年12月出生,山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影视文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原安徽电视台新闻中心工作,曾任《安徽新闻联播》总制片人、安徽电视台新闻中心副主任。

  2010年至2011年2月,李潮洋担任安徽广电总编室副主任,分管电视剧购销;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任华星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李潮洋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安徽广电免去华星公司总经理职务。

  李潮洋是因收取“剧本修改费”被立案侦查的,而就在被立案侦查前10个月,他还因“看剧本改剧本”被授予电视剧行业大奖。

  2014年10月,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现更名为“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中广联合会”)主办的第十届全国电视制片业十佳颁奖礼在西安举行,李潮洋获颁“全国十佳电视剧制片人”称号。

  中广联合会是全国性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组织,担负着广播电影电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维权和学术理论研究的基本职能,其前身是1986年10月成立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2004年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在给李潮洋的颁奖词中指出:长篇电视剧新版《三国》是李潮洋第一部制片人作品,此后,其担任制片人的《新安家族》《鲜花朵朵》《永远的忠诚》《乱世佳人》《感动生命》《母亲母亲》《捍卫者》《烽火佳人》《不曾逝去的岁月》《生活启示录》《十送红军》《全民目击》等一部部“思想上立得住,艺术上叫得响”的影视剧获得了口碑收视双丰收,许多作品获得了“五个一工程”和“飞天”“金鹰”大奖。

  颁奖词还称:李潮洋担任的不是一个具体负责剧组日常庶务的制片人,而是一个侧重于“剧本的发掘与修改”或者称之为“项目孵化”的项目制片人。在担任华星公司总经理繁重工作之外,李潮洋坚持看剧本改剧本,反复打磨,精益求精,在“剧本孵化”制片人的道路上努力前行。

  被立案侦查后,李潮洋办理了取保候审。虽然被免去了华星公司总经理职务,但他仍然获得邀请参加一些行业活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消息,2016年10月29日,由该中心和上海鑫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反腐题材电视连续剧《大路朝东》剧本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李潮洋以安徽广电高级编辑、全国十佳电视剧制片人的身份,和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伍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三局副局长向泽选,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赵信,中央戏剧学院教授陈珂,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副主任王锰,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主任田水泉,全国公安文联创作室主任李炳天等17人,一起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三国》《乱世佳人》等热剧涉案

  在李潮洋涉嫌受贿罪起诉书中,谢家集区检察院共认定了5起事实,送钱人均为影视制作机构相关负责人,共涉及《三国》《乱世佳人》《烽火佳人》等6部电视剧。

  具体事实如下:

  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中心主任杨晓明送给李潮洋10万元,以感谢他在北京东方恒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和”)与五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三国》过程中的帮助。

  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东阳紫骏长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骏长河”)总裁曹哲分两次送给李潮洋50万元,以感谢他在紫骏长河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乱世佳人》《烽火佳人》过程中的帮助。

  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上海艺甲天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甲天趣”)总经理瞿凡壹送给李潮洋30万元,以感谢他在艺甲天趣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文家的秘密》过程中的帮助。

  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东阳宏岳金骁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岳金骁”)总经理邹文送给李潮洋15万元,以感谢他在宏岳金骁、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传媒”)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老男孩》过程中的帮助。

  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事业部总裁杨善朴送给李潮洋10万元,以感谢他在华谊兄弟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我们的生活比蜜甜》过程中的帮助。

  根据起诉书,上述5起事实共涉及115万元,均为“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所送。

  不过,5起事实中涉案的6部电视剧,具体情形也不尽相同。

百万“剧本修改费”定为贿款 《三国》制片人被判三年

最大的不同是电视剧《老男孩》。根据起诉书,2012年8月,宏岳金骁与李潮洋签订了剧本策划(编辑)劳务聘任合同,后邹文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送给李潮洋15万元。此外,因其他原因,宏岳金骁、天歌传媒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老男孩》的协议没有履行。

  而在《三国》等其他5部李潮洋案涉案剧中,李潮洋均未与相关影视制作机构签订剧本修改方面的劳务聘任合同,但相关机构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的协议均得到履行。

  第二点不同是电视剧《老男孩》和《我们的生活比蜜甜》。根据起诉书,《三国》《乱世佳人》《烽火佳人》和《文家的秘密》等4部剧在制作完成后,均被安徽广电(原安徽电视台)购买并在安徽卫视播出;但《老男孩》和《我们的生活比蜜甜》等2部剧则没有被安徽广电购买,也没有在安徽卫视播出。

原标题:百万“剧本修改费”定为贿款,《三国》制片人李潮洋被判三年

  起诉书还称,在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安徽广电期间,李潮洋因害怕被查,于2014年1月,退给曹哲48万元,退给杨善朴10万元,退给杨晓明10万元;2014年8月,退给瞿凡壹30万元,退给邹文15万元。

  此外,起诉书还指出,2014年11月,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纪检监察室在调查安徽广电原台长张苏洲案件中,向李潮洋调查有关问题。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李潮洋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向张苏洲、赵红梅(安徽广电原副台长)行贿及个人受贿问题。

  谢家集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潮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份《询问笔录》获排除

  2017年6月16日,李潮洋站到了谢家集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谢家集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常炎丽担任李潮洋案审判长,谢家集区检察院指派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其和罗亚民。

  庭审从当天上午8时40分许开始,至下午5时40分许结束,持续了一整天时间。

  应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法庭首先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王良其申请称,李潮洋案中,形成于2015年8月13日8时11分至8时55分的《询问笔录》的地点为淮南市煤矿宾馆,其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外,该时段李潮洋还没有归案,何来的《询问笔录》?

  王良其还申请称,形成于2015年8月15日李潮洋的《交代材料》和《悔过书》的地点为淮南市煤矿宾馆,其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书写过程没有录像。

  此外,王良其还指出,形成于2015年8月14日晚9时53分至10时21分和8月14日晚11时47分至15日凌晨2时25分的两份《讯问笔录》,是在两天两夜不让李潮洋睡觉的情况下做出的高强度连续审讯,属于身体折磨和疲劳审讯。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向合议庭申请排除。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公诉人答辩称,对2015年8月13日的《询问笔录》,公诉方将不再作为证据提交。至于疲劳审讯,公诉方则称不存在两天两夜不让李潮洋睡觉的情况,如果说疲劳,办案人员同样疲劳。

  在休庭约20分钟后,合议庭称,因辩方不能提供疲劳审讯等相关证据,对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成立不当庭答复。

  定性争议

  此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上述5起事实,重点就案件定性、证人出庭及案件管辖权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案件定性方面,控方认为,李潮洋身为华星公司总经理,对安徽广电负有选择和投资影视项目的职责。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李潮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5名电视剧制作机构负责人所送钱款,为这些机构与华星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提供帮助。这些电视剧在制作完成后,其中多数又被安徽广电回购,并在安徽卫视播出。李潮洋为多家影视公司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为证明上述观点成立,控方举出了华星公司工作流程、杨晓明和曹哲等人证言作为证据。

  控方指出,根据华星公司工作流程,李潮洋作为公司总经理,对相关电视剧剧本提出评估和修改意见是其固有职责,他以剧本修改费名义收受钱款的行为属于受贿。

  针对控方观点,辩方指出,李潮洋作为华星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只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修改相关电视剧剧本完全不属于他的本职工作。他通过修改剧本获得的收入是合法的劳务报酬,不应被认定为受贿款。

  为证明己方观点,辩方举出了李潮洋与相关影视公司有关剧本修改的邮件往来、李潮洋在电视剧行业的多项荣誉称号、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有关领取劳务报酬的规定等作为证据,并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这些证据,控方对邮件往来和李潮洋的荣誉称号不持异议,承认李潮洋在电视剧行业的业务能力,但对中国广播电视学会领取劳务报酬规定在该案中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制片委员会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出品人、监制、策划领取剧组相应劳务报酬的规定》(中广制字【2003】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称,电视剧完成后,担任出品人、监制和策划的人员,根据实际付出的工作量和本人发挥的作用,按相应的劳务费标准,领取劳务报酬。据此,辩方认为,李潮洋接受剧本修改费的行为符合行业规定,属合法劳务收入。

  控方不同意辩方的这一观点。他们认为,《规定》涵盖的人员是出品人、监制和策划,并不包括制片人;且《规定》的备注还指出,“因制片人报酬已合理列入剧组成本预算,固(应为“故”——编者注)不在此重新规定”,说明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李潮洋的职务——制片人。

  针对控方对《规定》的这种解读,辩方认为属于“文字游戏”。

  此外,辩护人王良其2017年12月8日还向澎湃新闻表示,李潮洋案开庭后,谢家集区法院曾到中广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征求有关“剧本修改费”的意见。中广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称,李潮洋案所涉“剧本修改费”属于劳务报酬,不应被认定为受贿所得。

  就是否存在王良其提到的这份意见,谢家集区法院12月10日回复澎湃新闻称,对李潮洋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均系在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证属实的材料,且所有证据都已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

  控方证人无一出庭

  6月16日的庭审进行到下午,进入证人出庭环节。

  李潮洋案中,控方一共列出了6位证人,其中5位为涉案电视剧制作机构负责人。这6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对于控方证人的缺席,合议庭解释称,法庭事先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因在国外等原因而未能出庭。

  辩方坚持控方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不能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仅如此,因控方证人没有出庭,辩方还拒绝对他们的证言进行质证。

  虽然控方证人未能出庭,但辩方3位证人均得以出庭作证。

  这3位证人均为华星公司员工,其中一人已离职。他们都曾在李潮洋的领导下工作超过4年。

  3位证人出庭后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其回答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涉及华星公司业务内容、李潮洋工作职责及其对涉案剧本的具体修改情况等。

  华星公司业务内容方面,3人回答是“电视剧项目孵化”,即对影视公司等相关机构选送的剧本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可以合作的评估意见。

  李潮洋工作职责方面,3人回答是华星公司的行政管理,其中不包括对影视公司选送剧本的具体修改。3人还指出,在李潮洋被免职后,华星公司新的负责人“从不看剧本,更不改剧本”。

  李潮洋对涉案剧本的具体修改情况方面,因《三国》剧本修改时,3人尚未进入华星公司,因而均不清楚《三国》的修改情况。对于《乱世佳人》《烽火佳人》等其他剧本,3人指出李潮洋确实做了较大幅度修改,其中《乱世佳人》和《烽火佳人》的剧名就是李潮洋提议的。3位证人还曾分别给相关影视公司发送过李潮洋对剧本修改意见的电子邮件。

  “害怕被查”还是“求得心安”

  证人出庭环节完成后,庭审进入公诉和辩护意见发表环节。

  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辩护人王良其指出,由谢家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潮洋案,存在“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之嫌。

  辩方指出,李潮洋案原由淮南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但其后“莫明其妙”地被淮南市检察院移交给谢家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南市检察院将本应由该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下放给下级检察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依据。

  辩方还认为,虽然谢家集区检察院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关于李潮洋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但这一批复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辩方的这一意见,审判长认为这与李潮洋案的事实和证据等具体案情无关,不属于法庭庭审的范畴。

  在这一环节,辩方还就案件的定性问题继续辩护。

  辩方指出,涉案6部电视剧的合作,华星公司所获收益均为投资金额15%的固定回报,而这些电视剧能否被安徽广电所购买,其购买程序、标准与其他制作单位一样,与李潮洋无关。事实上,涉案的6部电视剧只有4部被安徽广电购买;而华星公司从成立至李潮洋案发共投资了48部剧,其中也只有10部被安徽广电购买。李潮洋在该案中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诉方将剧本修改费认定为受贿款属定性错误。

  对于李潮洋是否为涉案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华星公司的合作提供过帮助,控方提供的杨晓明、曹哲等人证言均称,他们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给李潮洋送钱,是为了“和李潮洋搞好关系”,并为以后的合作打下基础。

  不过,因控方证人均未出庭,辩方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拒绝对其进行质证。

  此外,根据李潮洋案起诉书,他在案发前退还了115万元涉案款中的113万元,退款原因是“害怕被查”。

  这与李潮洋在庭审现场的陈述不一致。他在庭审现场表示,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反四风,八项规定出台,他退还上述钱款是为了“求得心里安稳”。

  庭审持续到当天下午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就剧本修改费的性质,澎湃新闻在2017年6月采访咨询了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电视剧《红高粱》编剧赵冬苓等资深编剧。

  赵冬苓表示,作为专业编剧,她经常收到修改剧本的邀请。如果接受邀请,她都会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并根据具体修改情况收取费用。剧本修改费在影视行业是存在的,但因为各个剧本的情况千差万别,剧本修改费在业内并没有明确的收取标准。

  赵冬苓还指出,她收取剧本修改费的情形与李潮洋案不同。她是专业编剧,而李潮洋则是影视项目孵化公司负责人。在一个具体影视项目中,李潮洋到底为修改剧本做了多少工作,他在安徽广电购买这些电视剧的过程中有没有起到作用,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定。

  国家一级编剧、曹禺剧本奖获得者余青峰和赵冬苓的观点基本一致。余青峰还认为,如果李潮洋每次修改剧本都能签订明确的劳务合同,将有助于认定他收取的剧本修改费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