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法务的三重定位|法务人的深度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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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颖颖,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并于文中植入法务之家二维码,侵权必究,欢迎举报

摘要:

无论是从企业角度还是法务个人角度,都需要清晰的认清职业定位,才能更有效的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从内外关系来看,法务属于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从专业领域来看,法务属于具有复合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从工作性质来看,法务属于企业的管理人员。

关键词:企业法务;内部员工;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组建自身的法务团队以管理和应对企业经营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和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就业观念的转变和就业渠道的多元化,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法务职业队伍中来。因此,有必要从多个角度明确企业法务的定位,以便于企业法律事务的正常开展和法务人员职业规划的明确化。

一、法务在本质上是企业的内部员工

通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组成,从广义上来看,也包括了政府和企业中处理法律事务的人、部分警察、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务在本质上属于企业内部员工,这是法务的根本属性,也决定了法务的工作模式和以事务所为组织形式、相对自由的律师有所不同,与掌握着国家司法权力的法官更是大相径庭。从与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法务与其他的企业员工没有本质区别,与会计、销售、客服、研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差别仅仅在于“术业有专攻”。

这一定位要求法务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法务不应因自己从事法律事务而将自己特殊化,而应该当然的、主动的将自己融入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工作中。法务人员应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工作的根本性质,以平常心参与法律事务工作。其次,这就要求法务应当主动学习和其所在的企业相关的行业知识,争取成为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如果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不了解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就很难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最后,法务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在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应坚持一种内部化的视角,始终以自己所在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提供外部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同,法务是企业的“自己人”,企业是法务的“娘家人”。法务相比于外部律师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企业秘密,也更加了解企业的法律缺陷,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必须坚定立场,不能“胳膊肘向外拐”,更不能监守自盗,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二、法务应当是具有复合知识背景的法律专业人员

尽管法务在本质上属于企业员工的一般范畴,但这并不能掩盖企业法务的特殊性,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决定了企业法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法律以及其他各种合法手段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控制法律风险。

平心而论,我国企业的法务整体水平并不高,法务的平均职业门槛和水平普遍低于同地区和同领域的法官、律师等核心法律职业。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或者企业本身经营规模较小,对法务能力和数量的需求较小。其二,企业过分的相信外部律师,然而大多数成名的律师都有多家顾问单位,再加上律师本身属于企业的外部人员,其不可能如法务般提供细致入微的全方位法律服务。由此进一步导致了法务的待遇较差,大多数中小企业给予其法务人员的待遇远远低于外部律师的律师费,这很难招聘来高质量的法务人才。其三,法务人员自身的平均水平不高,心态不端正。例如,很多法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或通过司法考试,再加之繁忙的工作与相对一般的待遇与外部律师形成的强烈反差很容易导致个人的心态失衡,导致了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进步的动力。

好在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法务团队为企业法务的发展树立了榜样,指明了道路。以亚洲法律杂志(ALB)每年的中国法务最佳团队排名可以看出,我国很多大型企业的法务团队素质颇高,不乏有很多律师界甚至原司法系统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加入到法务团队中,更有很多在海外接受过外国法律训练的国际法律精英。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应当认清法务的专业性和工作的难度,适当提高法务招聘的门槛和职业待遇、福利。例如,可以对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务人员提高薪金待遇,拓宽其晋升渠道。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广纳贤才,而且还可以降低对外部律师的过度依赖,节省企业经营成本。而对于法务人员自身,也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优点,扬长避短,在提高自身法律能力的同时,将法律专业理论和知识与所在企业及行业的业务特点进行深度融合,从而为所在企业打造量身定制的法务管理模式。这就要求法务人员不仅需要钻研法律知识,还应该广泛的摄取与其业务相关的经济、管理、财会、金融、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成为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三、法务还应当定位于企业管理人员

与着重于处理个案中法律问题的法官、律师不同,法务不仅是企业员工和专业人士,还应当定位于企业的管理人员,这里的管理具体又可以从对法律事务的管理、对人的管理以及对外关系三个角度来展开。

其一,法务需要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特别是管理和控制法律风险。法务的主要工作职责不在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般的解决已经发生的诉讼案件,而在于运用一切资源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到最低发生的概率。这就要求法务必须具备运筹帷幄的能力,应当对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评估,并为之设计合理、高效、经济的解决方案。这同时也要求企业应当给予法务必要的权限和尊重,否则法务提供的法律意见难免会落为一纸空文,最终发生较大的法律风险事故。

其二,法务还需要管理其他法务。除去规模很小、只有一两名法务人员的企业,大多数大中企业都拥有团队化的法务部门,这就涉及到法务人员本身的管理问题。本着各取所长的原则,法务部门的内部工作应当在尊重员工自身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分配。例如,对于性格外向、善于沟通协调的法务,可以让其从事与外部律师、司法机关的对接与沟通业务。对于法律素养较高的法务,可以多让其管理企业的核心法律事务。对人的管理还包含着法务内部的“传帮带”,应当通过培训、学习、研讨会等形式不断增强法务的工作能力、促进新进人员工作经验的提升,并由此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其三,作为管理者的法务,还应该积极处理与法律相关的对外工作。这里的对外包括企业其他部门、外部律师以及司法机关。首先,法务工作的开展其本质目的是为企业的业务经营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必须与企业的业务部门亲密无间的沟通与协作,不能相互掣肘。其次,法务与外部律师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但总体上应当是一种内外搭配的“战友”关系,而不是争夺企业资源和邀功请赏的“敌人”关系。法务管理者应当与律师行业保持较好的关系,并尽可能为企业选择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律师团队,提升外部法律服务的性价比。最后,法务管理者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司法机关保持正当的接触和沟通,及时了解各种司法实践的前沿动态,以便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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