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是儿戏!签好合同却无房交付,启东一卖家赔了28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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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房源不属于卖房者本人的情况下,购房者仍与卖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付了部分购房款后,购房者发现房屋被真正的所有人卖给了他人。因房屋无法交付,购房者遂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启东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季某华返还原告郁某英购房款30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8万元。
2016年11月19日,原告郁某英与被告季某华、中介方启东美丽家园房地产代理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锦绣家园小区某室。合同注明如有违约需支付双倍定金、总房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双方的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当日,郁某英交付定金2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
2017年2月20日,原告交付购房款28万元,并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规定如有违约,除承担原合同违约责任外,还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然而到了交房日,季某华却一再推称交付暂时有困难。郁某英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季某华支付违约金42万元。
启东市法院审理查明,锦绣家园小区某室是案外人虞某某父母的拆迁房。由于虞某某与季某华有债务纠纷,虞某某无力偿还欠款,因此该处房屋被季某华拿来通过中介出售。但实际该处房产已被虞某某另行售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房屋交付。
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季某华返还原告郁某英购房款30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8万元。
来源:启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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