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微宣传】来了!市区这片房子最低价格每平3000多元 怎么买
小编温馨提示:前方高能,《【政策微宣传】来了!市区这片房子最低价格每平3000多元 怎么买 要啥条件》需要您认真观看! 正文开始: 今天我市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 这对许多市民来说是个好消息吧。 究竟什么样的市民满足申请条件?要怎么申请呢? 2017年度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申请原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同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4元)3倍的经济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904元(含)。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954元)的80%(含)。即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1563元(含)。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 (二)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4.由福利院扶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在海宁市工作的新居民住房租赁补贴,按《2017年度海宁市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实施。 2.住房条件 (1)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2)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且2017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3)离异者作为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3年。 (二)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配偶一方在农村有房的视作拥有共有产权住房)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2012年1月1日(含)后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2012年1月1日(含)后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第三类保障家庭离异时间不满五年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五、申请审核 (一)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每年一次,申请家庭在公布的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申请,填写《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请表》,并提供下述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3.第一类保障家庭,提供困难家庭持证证明的复印件(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提供证明其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收入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前12个月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签署《海宁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授权查询委托书》。 4.住房情况证明。公告日后开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信息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本所在地住房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承租证明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如申请人配偶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申请人无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无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5.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或市文明办颁发的道德模范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成员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或申请家庭是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首次公示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首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和材料审查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和召开评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收入核定名单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收入核定名单,并委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需要进行收入情况核定的申请家庭材料提供给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 (四)收入核对 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收到查询函和收入材料后,进入收入核对环节。 (五)住房情况核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的审核结果,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街道和镇政府。 (六)公示 对于住房、收入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海宁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作出保障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保障形式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无现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中户籍在本市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户口,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低保户中的无房户。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的无房家庭。 4.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家庭。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优抚对象的。 6.第一类、第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的无房家庭。 7.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的无房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可在本类别中优先进行选房。 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房型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等情况,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轮候制和公开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 实物配租房源全部位于云和景苑四期(高层带电梯)。根据十三五年度规划,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为250套。 如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数大于十三五年度规划中250户,则按照上述7个类别从1至7的顺序进行分类抽签、轮候配租,未抽到签和该抽签类别之后的家庭不再纳入本年度的实物配租对象,全部自动转为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对不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一律采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三)租金减免保障形式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可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住房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住房租赁补贴。 七、面积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5平方米。 (二)户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当年度的保障范围。 1.属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申请家庭成员在2012年1月1日(含)后离异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2012年1月1日(含)后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2.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核定住房面积。 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公告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进行抵扣;如原有家庭有自住商品住房,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在2012年1月1日(含)后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三)补贴标准 2017年度第一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第二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计算;第三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份数 补贴的月份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1.2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3.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三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价格7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计算。 八、法律责任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对实物配租家庭居住人员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3年的日期均分别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系数。 十、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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