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湿地公园有了保护伞: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

城市湿地公园有了保护伞: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指出,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湿地是‘地球之肾’,城市湿地就是‘城市之肾’,它对城市的意义,对实现‘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的意义,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晓鸣说,“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很及时,也十分必要,体现了城市建设和管理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自然和谐理念上的清醒认知,体现了国家对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的系统性及其效益研究的重视。”

  《办法》说明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自然生态效能以及服务城市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明确规定了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目标。同时,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角度对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职能,并从管理技术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库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办法》指出,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二是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三是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50%以上。

  根据《办法》,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部好的法规,需要认真执行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因此,期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认真履职,严格依法管理,使城市湿地资源得到应有的保护与合理的利用,让城市湿地公园发挥应有的、持续的、稳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张晓鸣强调说。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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