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沧桑话金融 | 香港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框架介绍

历史沧桑话金融 | 香港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框架介绍

文 | 郑泽辉

来源 | 司库观察

20世纪40年代后期,因战乱引发大量资金涌入香港,香港各种类型的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香港开设银行、银号、找换店或可供存款的店铺均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人、任何公司,甚至是金银首饰店、汇兑公司甚至旅行社,只要有一定的资本、都可以登记为银行。

战后银行数量的急增以及银行从事的投机活动,引起了香港政府的关注。

1948年1月29日,香港政府制订并正式通过第一部银行法律《银行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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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的《银行业条例》,是香港政府制订并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律,该法律首次给银行业务做出明确定义,规定凡从事银行业务机构须向政府注册缴费、领取牌照,“领有牌照的银行每年须向政府缴纳牌照费5000元”,并呈交年度账表,同时决定成立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同年,香港政府首次向银行发放牌照,领取牌照的银行共有143家,其后香港银行数目逐渐下降,银行的素质也逐步提高。

1964年11月16日,香港政府根据英伦银行高级职员汤姆金斯(H.T.Tomkins)报告书的建议,制订并在立法局通过了1964年《银行业条例》,同时废除1948年的银行业条例。新银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其中已经包括规定银行流动资产比率至少为25%,以应付银行的短期债务。

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于1993年4月1日,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直接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维持货币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全

协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管理外汇基金

现时香港银行业实行三级银行发牌制度,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以香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的形式在香港经营业务。

持牌银行:可以经营往来及储蓄户口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

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也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主要经营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

根据香港金管局《金融数据月报》,截至2017年1月,香港共有持牌银行156家,有限制牌照银行22家,接受存款公司17家,另外有55家境外银行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本地代表办事处不得从事银行业务,职责仅限于境外母行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

香港地区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构成,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其中,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对认可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资金提出要求。

《银行业条例》(Banking Ordinance)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其订立、修订和审议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银行业条例》对银行市场准入、业务管理、风险防范、披露要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并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

2014年,金融管理专员依据《银行业条例》97H订立《银行业(流动性)规则》并由立法会通过,以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银行业(流动性)规则》规定大多数认可机构均须遵守的流动性维持比率LMR,少数较大型及业务较繁复的认可机构须遵守的流动性覆盖比率LCR要求,旨在确保银行有充足的优质流动资产,以提升银行面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承受冲击能力。

金管局注重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制度,对于香港的监管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标准、是否符合巴塞尔有效监管原则,金管局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进行自我评估、或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评估,并推动《银行业条例》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和监管要求。

根据香港金管局要求,认可机构应对本机构在正常与受压情况下的流动资金风险及现金流量建立有效的管理架构,并制定处理流动资金危机的应变计划。金管局通过查阅认可机构提交的报表及管理报告,监控认可机构的流动资金水平、趋势和抵御流动性受压情况的能力。

金管局专门出台了两个规定并持续修订,即监管手册LM-1《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以及LM-2《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管控措施》。其中,LM-1主要为金管局就《银行业(流动性)规则》的应用向认可机构提供指引,LM-2则就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包含的主要元素向认可机构提供指引,二者共同构成对认可机构的流动性监管要求。LM-2既是监管机构的规定,也是较详细的操作指引。

        

1. LM-1《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

根据LM-1,金融监管的一项主要目标是提升认可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从而减低流动性问题对认可机构以至整个银行体系构成影响的风险。为达到此目标,每间认可机构均须维持足够的流动性,遵守LCR或LMR规定;并设有稳健的制度及管控措施。LCR和LMR规定分别适用于金融管理专员指定的“第1类机构”和“第2类机构”。

“第1类机构”,为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可适用以下条件的认可机构:

认可机构是活跃于国际的;

认可机构对香港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是举足轻重的;

与认可机构有关联的流动性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认可机构与另一认可机构(属第1类机构)有联系,以致假若前者没有被指定为第1类机构,该项联系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后者计算LCR,或前者计算LMR,或两项计算均受影响。

未被指定为第1类机构的所有其他认可机构统称为“第2类机构”。

        

(1)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

LCR适用于金融管理专员指定为“第1类机构”的认可机构,指第1类机构在一段为期30个公历日的期间内,其优质流动资产(HQLA)的总加权数净额与其“净现金流出总额”的总加权数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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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机构持有的HQLA的总加权数额,包括1级资产、2A级资产及2B级资产的按不同比例加权数额的总和,减去调整项目。被纳入HQLA的资产,应具有低风险、易估值且估值确定性高、结构简单、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拥有流动性高且波动性低的交易市场、在被认可的交易所上市,和以可兑换货币计值等特点。最为理想的HQLA资产,应能够作为抵押品向金融管理专员 (或任何境外中央银行)借取即日或隔夜资金,或在压力情形下可吸引投资者将资金转投至该资产。

净现金流出总额,即第1类机构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额”减去其“预期现金流入总额”,其中减去的数额不得多于预期现金流出总额的75%。

LCR须维持的最低水平逐年上升,分阶段实施时间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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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维持比率(LMR)

LMR适用于 “第2类机构”,为第2类机构在一个公历月内的“流动资产”总额与该机构的“限定债务”(经作出扣除后)总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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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动资产包括流通货币、黄金、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有上限)、合资格债券、出口汇票等高流动性资产;限定债务主要为第2类机构一个月内债务总额,即可导致该机构流动资产在1个月内减少的负债。LMR比率在每个公历月的平均值均不可低于25%。

        

2.LM-2《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管控措施》

金管局认为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应具备的元素包括:清晰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对认可机构所面对的各种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管理、识别、计量和管控方法,适当的资金策略及内部风险流程,以及可行的应变计划。LM-2为认可机构提供了较详细的操作指引。

LM-2中要求,“认可机构除进行现金流预测以监察在正常业务情况下的流动性状况外,亦应根据严峻但可能发生的情景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识别在受压情况下的潜在流动性压力来源。”金融管理专员会审核认可机构的压力测试,及其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应急融资计划的可行性。

压力测试让认可机构能够评估本机构在不利情况下,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与负债方取得足够流动性应对资金需求的能力,同时兼顾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和其他或有负债所引起的潜在流动性需求。

在不同的压力事件及严峻程度下,压力测试应至少包括以下类别的情景:

  • 机构本身的受压情景

  • 市场整体受压情景

  • 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情景

  • 举例来说,压力测试假设情形可为:

    (1) 机构本身的受压情景:

    ① 与海外机构拆借项下资金只可收回60%;

    ② 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③ 被迫以折价出售债券。

    (2)市场整体受压情景:

    ① 拆借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只可收回60%;

    ② 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③ 被迫以大幅折价出售债券。

    (3)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情景:

    ① 与海外机构拆借项下资金只可收回60%;

    ② 拆借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只可收回60%;

    ③ 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④ 被迫以大幅折价出售债券。

    认可机构可据此测算在检测的压力情景下,30天内本机构累计现金流缺口的最差情况,评估大幅打折出售债券资产是否可以覆盖香港分行压力期间内流动性需求。

    金管局一般预期在每个受压情景下,认可机构都有充足资金应付在某段最短压力期间的流动性需求,使其能够持续经营。一般来说,认可机构应在假设机构本身受压的情景下,最短压力期间持续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市场整体受压情景及合并压力情景下,最短压力期间则持续不少于1个公历月。认可机构在考虑其流动性风险状况后,如认为有需要,可采用更长的最短压力期间。

    对于压力测试结果,认可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做出评估,并考虑是否需要采取补救或缓减风险措施,措施可包括限制认可机构承担流动性风险、获取更多长期融资、调整资产组成、扩大认可机构的流动性缓冲规模等。认可机构应将压力测试结果并入策略性业务规划、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及应急融资计划之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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