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救助金及时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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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富宁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送去10万元救助金,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2013年4月,吴某因宅基地纠纷与陈某等人发生争执,吴某一怒之下持斧爬到陈某修建的石棉瓦简易房房顶上打砸石棉瓦,在陈某制止其行为时,双方互扔砖头殴打对方。随后,陈某用竹竿击打吴某,致吴某从房顶跌落受伤。





案件移送富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查认为陈某实施故意伤害是为了制止吴某对其房屋的毁损行为且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不起诉。吴某坠伤后,先后用去治疗费用约10余万元,由于陈某家境贫困,在赔偿吴某1万余元后再无能力进行赔偿。对此,富宁县检察院多次派出检察人员到吴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吴某的丈夫已于2005年病故,独子也因患病于2015年救治无效死亡,由于吴某伤到头部和脊椎,至今身体仍留有后遗症,无法正常劳作,之前的医药费也大多是向亲戚所借,生活十分拮据。





核实相关情况后,富宁县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向上级院及县委政法委汇报相关情况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成功为吴某申请到了10万元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