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擦窗户 受伤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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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雇佣一名女工到工地擦窗户,不料这名妇女干活期间踩空坠地摔伤。该女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该女工认为,公司应为其投保险,并承担雇主责任;而对方认为,已事先交代安全措施,不应承担全责。11月12日,浑南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





2015年8月24日上午,张丽受丁博雇佣,到沈阳浑南区天坛南街附近一工地,主要做室内保洁,劳务费每天150元。同年8月29日,张丽在擦室内玻璃时跌落坠地受伤。事发后,张丽住院治疗,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等。张丽在医院治疗期间由丁博为其垫付费用3万元。





住院期间,张丽与沈阳和平区一家家政服务中心签订了《派遣家政护理人员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向张丽提供医院护理服务,张丽住院期间共发生护理费2700元。为便于治疗,张丽另外购支具、医用气垫床等辅助用品,支出3000余元,并有交通费发生。在审理过程中,由张丽申请经法院委托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丽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张丽支付鉴定费900元。





据悉,张丽经人介绍,受雇于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承包人丁博,从事某楼盘的保洁工作(装修工程的一部分);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丁博作为雇佣方,按照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投保相关人身意外险;该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并承担雇主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丽受丁博雇佣做室内保洁工作,张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室内擦玻璃时,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踩空摔伤,其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丁博,负有安全管理、安全提示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双方注意义务的审慎程度、经济状况、张丽的治疗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张丽自担60%的主要民事责任,丁博承担40%的次要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丁博赔偿张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4万余元,驳回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