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开庭

小编来了!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广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开庭’,特意拿来分享给各位看官,如果你也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记得分享哦!


正文开始:





庭审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伍彬 摄





庭审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伍彬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20日讯(通讯员 黄俏莉 赵阳)11月14日下午,自治区高院组织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在兴宁区法院开庭。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70人现场观摩了庭审。全区各市县(区)法院相关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观摩庭审。





当天下午,兴宁区法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三项规程”对李森林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森林在南宁市兴宁区某酒店一房间,趁被害人廖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的苹果iphone7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760元。





李森林声称在羁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针对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请求,合议庭于11月13日下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审查、听取相关意见。当天庭审,通知侦查人员、收押人员出庭作证,并利用隐蔽作证方式让被害人作证。经过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法庭当庭决定对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予以排除,依法确认被告人有罪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的合法性,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当庭予以驳回。通过完整合法的庭审程序,当庭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李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森林退赔被害人廖某人民币五千七百六十元。庭审全程通过兴宁区法院新浪微博、网易号进行视频及文字直播。





自2017年3月被自治区高院选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以来,兴宁区法院根据刑事审判新形势、结合各地先进经验,全方位推进各项改革示范工作。今年5月份,兴宁区法院积极争取城区政法委的支持,联合兴宁区检、公、司等有关部门制定《兴宁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通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召开庭前会议以及鼓励、引导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等多项举措促进庭审实质化,取得了显著成效。10月12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在兴宁区法院召开,进一步促进各部门的合作,为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奠定基础,并与兴宁区司法局签署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全覆盖。此外,为了实现出庭证人保护人性化,保障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今年9月,兴宁区法院在新设置的证人作证室里添置了一套证人作证隐蔽保护设备,打消证人出庭顾虑,有效促进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得到进一步落实。今年1-10月,兴宁区法院在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共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15人次,通知鉴定人出庭解答专业性问题12人次,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7人次,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0人次,实现案件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认证在法庭,为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指明方向,改革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