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主监督意见注重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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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讲政治高度,自觉支持、配合、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切实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办理民主监督意见。”日前,江西南昌市委召开常委会议,审议《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殷美根在会上专门就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提出要求。





为起草好《实施意见》,南昌市专门成立课题组,从5月起对全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深入调研,召开县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历经近3个月反复酝酿后,形成代拟稿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审议通过的《实施意见》,在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内容、形式、要求和工作保障等同时,重点围绕健全民主监督程序,从提出议题、组织实施、报送意见、研究阅批、办理落实、反馈回复等六个环节作出制度化、规范性安排。在阅批环节上,《实施意见》提出,对政协监督专项报告特别是重点民主监督议题形成的建议案,党委、政府领导应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明确落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





《实施意见》还专门就办理落实民主监督意见作出具体规定。党委、政府办公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党政领导批示意见告知承办单位并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对党政领导阅批或集体研究的意见和民主监督成果,以及列入民主监督计划形成的监督报告,有关部门均应专题研究落实措施,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协反馈落实计划和举措,3个月内反馈采纳落实情况。对其它未列入民主监督计划的监督意见,有关部门应在2个月内将办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反馈。每年底,办理单位应专题通报监督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民主监督意见,不是可办可不办,而是必须办,而且还要按照时间要求办,否则向市委、市政府交不了账,向人民、向委员交不了账。”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