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校内搬砖意外致残 35年后能否争取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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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花季少女校内搬砖意外致残 35年后能否争取护理费?
1982年11月,年仅17岁的高一女生李某,在参加建校搬砖劳动中不幸受伤,留下偏瘫二级伤残。事发后,校方将其招纳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长期在家治疗修养,且按时发放工资。35年后,李某的母亲因高龄无法承担长期护理的义务,于是,李某起诉要求校方支付营养费和护理费。
意外事故导致她终身残疾
1982年11月,年仅17岁的高一女生李某,在参加嘉定区某中学组织的建校搬砖劳动中不幸被乱砖击中右额顶部,引起颅内血肿、右侧颅骨缺失,阵发癫痫。经医院抢救后,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遗留左侧偏瘫,构成了肢体二级残疾。这对于一个尚处在花季的少女来说,简直是致命的打击。
校方承诺承担她长期病休
令人欣慰的是,在李某伤后,所在中学积极承担了致残责任,1983年6月、1987年4月先后与李某及其家属签署了协议书,并于1988年8月与李某及其父亲签署最终处理协议书一份,明确“将李某吸收为该中学合同制工人,准予其长期在家治疗休养,对于李某的体残护理工作,学校聘请李某母亲杨某担任,护理费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今后标准如有变动,再予调整。当杨某年老体衰不能胜任对李某护理时,学校将以负责的态度与李某商议解决其终身护理工作……”李某父亲及其所在单位、该中学及所在镇教委、县教育局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
签署协议后,该中学依约将李某招录进校作为教工,准许其在家休息,并按照协议每月发放工资,逢年过节也来探望。
35年后冒出护理费问题
虽然校方并没有向李某按月发放过护理费,李某自感学校已相当负责,每月工资也勉强够自己生活、治病开销,生活算是有了一定保障,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未要求学校按照协议每月支付护理费,而是由母亲杨某一直照料她的生活起居。
经过35年的人事变迁,原本的花季少女已年至50,原来的中学亦已更名换址,虽然在护理费上学校始终没有音信,但却依旧按照约定每月按时支付李某工资,逢年过节探望不断,也称得上是诚信负责。
然而2017年2月,李某一次意外摔跤后发生了骨折,已经90高龄的母亲杨某终于发觉,自己已经无法继续担任起女儿的护理工作,今后李某的生活看来势必需要聘请护工照料,多年悬而未决的护理费问题不得不被重新提起。
李某和家人就护理费问题与中学进行了多次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学自2016年4月起每月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标准的80%支付其护理费,并支付其营养费7200元。
最终获赔44万余元护理费
审理期间,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后可给予营养时间180日,终身大部分护理。
庭审中,该中学辩称李某诉称属实,学校一直在与李某积极协商护理费支付问题但未成功,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数额请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鉴于学校诚信、负责的态度,当庭撤回要求学校支付营养费的诉请。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中学自2016年4月起,按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李某20年的护理费,共计4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李某的护理费终于有了着落,生活能够继续向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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