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乎每个温州人!不看你就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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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条例》确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都属于工伤。快随小布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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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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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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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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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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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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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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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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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

多次发生工伤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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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应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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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

其供养亲属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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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

  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条例》完整内容

来源:浙江发布

版式:林东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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