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答|在自有房屋内安装摄像头拍摄公共区域仍有可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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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问答|在自有房屋内安装摄像头拍摄公共区域仍有可能侵犯

瑾瑞律师,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随着视频监控设备的普及和居民安全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在房屋周边安装视频监控来保护家庭财产安全,但是现在住宅高度集中,安装监控设备极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那么,在行使此类基于自有不动产而产生的,而又对其他相邻者权益产生影响的权利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该权利的边界又在哪里。今天,瑾瑞徐飞律师将在本文中结合司法判例,向大家介绍相关问题。瑾瑞法律热点(微信号:jinruilawoffices)期待您的关注。



一、基本案情

董某与顾某互为邻里,董某住在304房,顾某住在305房,双方并无积怨。但由于安装摄像头的问题,双方连续发生了数次纠纷。

 

(一)第一次纠纷

2013年下半年,董某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董某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顶上对着自家和顾某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某家阳台。顾某认为两个摄像头均侵犯了自己以及家人的隐私,要求董某立即予以拆除。而董某认为,其安装监控,只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某家的隐私权,不同意拆除,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2013年12月4日,在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顾某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拆除两个摄像头。后经法院调解,董某也认识到,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一个监控安装在公共空间,一个监控直接对着顾某家的阳台,确实有些过分,便同意拆除,并支付补偿款1017元给顾某。

 

(二)第二次纠纷

第一次纠纷解决后不久,董某在其家外门天花板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范围之内。顾某认为,董某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某拆除。而这次,董某表示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顾某一家的隐私,同样不同意拆除。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顾某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次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拆除了该摄像头。

 

(三)第三次纠纷

2014年10月20日,董某在经过前两次失败的尝试后,决定不再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了。他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又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但是,随着木门的开关,摄像范围则发生变化,当木门开启时,拍摄到的是304房自家的厨房。木门关闭时,304房和305房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305房的进出情况都能被摄像头拍摄到。愤怒的顾某遂再次以董某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董某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一)一审情况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虽然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某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顾某的隐私权。

 

猫眼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情况,顾某作为305房的产权人,其进出305房时也会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肖像。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董某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顾某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顾某亦确认其至今未发现董某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因此,董某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情形,目前并未侵犯顾某的肖像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二审判决后,顾某依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顾某的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董某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某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了顾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董某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董某的行为没有侵权的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对于顾某要求董某补偿其诉讼成本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相邻而居,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平息纷争,重归和睦相处。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有三点:1.董某在自有不动产内是否有权安装视频监控以保护自己的财产;2.关于顾某在住宅门口的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3.董某行为是否侵犯了顾某隐私。

 

问题1:本案中,董某在住宅门锁被数次毁坏后,采取在内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方式进行防范,动机在于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合理性。因此,董某有权在自有不动产内安装视频监控以保护自己的财产。

 

问题2: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其涵盖的内容绝大多数情况下由权利人自己决定,而不能由他人主观判断。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并非一定不属于隐私。本案中,顾某住宅进出人员的信息虽然从公共区域中便可以获得,但是与其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具有私人性质,且明确表示不愿意被监控,属于隐私范畴。

 

问题3:本案中,董某视频监控设备所拍摄记录到的正是顾某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侵犯了顾某的隐私权。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董某的行使权利时侵犯了他人权利,应于纠正。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有不少人会在家中及四周安装监控,这一做法为自身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无可非议,但应避免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住宅高度集中的今天,行使与不动产的相关权利,如搬家、维修、装修或整改线路时,应充分考虑并照顾到相邻方的相关利益,明确自己的权利界线,需知“他人的权利就是自己权利的边界”。一旦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其他相邻方权利应提前主动与相关的权利人沟通,取得其谅解或许可后再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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