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验收报告负责,每页签字,签字就负责,未取得排污证不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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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区、市、县、自治县环保局、乐山高新区环保分局:
经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参考其他地区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本指导意见。经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正式规定后,本指导意见自动作废。
乐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
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结合乐山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指导过渡期间企业自行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过渡期间
本文所称过渡期间,是指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至国家、省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办法前的过渡期间。
二、验收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无需试生产或无需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的,应在投入生产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投入生产后3个月内完成。
三、验收程序
(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报告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企业网站、当地政府网站或公共媒体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建成后,需在该平台进行公示,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其中,属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应分别报送国家、省、市、所在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市环保局审批的,应分别报送市、所在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归口科室为行政审批科。
四、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验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是否配套衔接;
5.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验收意见内容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五、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五)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六)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一)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六、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七、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过渡期间企业自行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序号实施日期规范名称标准号: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254-2006)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T 255-2006)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T403–2007)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404-2007)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HJ/T405-2007)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乙烯工程》(HJ/T406-2007)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407-2007)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408-2007)
11.《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 技术规范》(HJ/T431-2008)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HJ 436-2008)
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 (HJ464-2009)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
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1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煤炭采选》(HJ 672-2013)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 (HJ 705-2014)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纺织染整》 (HJ 709-2014)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HJ 790-2016)
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 (HJ 791-2016)
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792-2016)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794-2016)
国家出台新的技术规范的,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2
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序号实施日期规范名称标准号: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 821-2017)
国家出台新的技术指南的,按照新的技术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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