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医生劝阻吸烟,被劝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索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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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37岁的杨君(化名)是名医生,在医院里劝病人不能抽烟是常事。然而最近半年,对于劝人莫抽烟这件事,杨君有了阴影。大约半年前,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11月1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大河报记者参与旁听。

案件详情:

今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杨君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如果我知道善意的提醒会引发后续一系列事件,我宁可那一刻不说话。”昨日,记者见到杨君,他摸着鼠标的双手微微抖动,在他电脑中保存的当日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双方在电梯内对话2分钟左右,其间电梯到了一层、负一层,双方都没有下电梯,随后共同返回一层。在一层院内,两人继续争辩,老人有明显的肢体动作。

两人在说啥?

“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两人因此产生分歧。”杨君解释,“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身体不好。”并说“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

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君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一审】法院判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他认捐不认赔

对老人的家人来说,5月2日是不忍回顾的一天。老人冯清(化名)今年69岁,曾有心脏病史,但事发当天身体并无大碍。因抽烟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诱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家人很难接受。

家属认为,杨君无故与冯清发生争执,又大声呵斥,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随后,杨君被冯清家属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追究共计40万余元民事赔偿。

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杨君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

【二审】老人去世与他有无因果关系?法院未当庭宣判

随后,冯清家属提起上诉,二审于11月1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围绕杨君与老人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杨君委托代理人、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认为,老人心脏病突发,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杨君所致,也非杨君可预料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君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

冯清家属认为,电梯运行是很短暂的过程,如果说杨君认为抽烟对其造成侵害,电梯到达一楼后他可以选择自行离开,但事实上双方在电梯内进行了2分钟的争吵。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相关链接】

那些关于禁烟的法律法规,北京公共场所均禁烟

■2015年5月31日,北京开始实施“史上最强”控烟条例,所有有屋顶的公共场所均禁止吸烟,路人只要拍张照片就能举报,网友解读为一切“带顶带盖儿”的地方都不能吸烟。

重庆电梯内或将禁烟

■2013年5月,《重庆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规定,医院、学校、候车厅等十八类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其中,纳入了餐饮店的室内场所和电梯内及其等候区域,吸烟者不听劝,最高可罚200元。

遇到电梯里抽烟大家怎么看?

?“老人也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起到表率作用。”单艳伟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大家都可以对二手烟说No,而不应该因为一件意外草木皆兵。但在劝阻的过程中,要注意措辞,礼貌用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吵。

?“虽然我爱抽烟,但我觉得小伙子没错。”市民孙先生说,公共场合不要抽烟,是大家都应遵守的。因为维护公德而引发争执,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劝阻不排队、乱丢垃圾等不文明现象。“维护公德的人错了吗?”

?“很多时候大家都知道对错,被劝阻的人可能是面子上挂不住引发争执。”市民吴先生表示,他呼吁市民遵守公德,同时在维护公德时讲究方式方法,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对方。

?陈阳(男,25岁,7年烟龄):烟瘾虽大,但不会在电梯里抽。吸烟者也应该注意其他人的感受。

?雷明(男,35岁,15年烟龄):在大的禁烟场所会自觉遵守,但在小的地方可能会相对放任点。

?周小涵(女,30岁,不吸烟):市民都应该勇敢站出来,向在公共场合吸烟的人说“不”。

编后语: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于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呢,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虽然行为上没有过错,但考虑到确实是由于他引起来的,如果严格的按照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的原则去处理,受害人可能就要自担损失。这和传统的法律观念也不一样,所以也不是很利于社会和谐问题,因此法律进行了这样的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里面被称为是公平原则,但这个原则在理论界和司法事件里面是存在争议的,所以说侵权责任法虽然保留了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结合自己的案情予以适用,如果我们说法院不加区分,只是讲其简单的理解成只要事是你干的你就要赔,或者说因为你有钱你就要赔。这不但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也会造成另一种的不公平,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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