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识别”攻破不认罪案件 对今后案件有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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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识别”攻破不认罪案件





李立峰 郭永旭





“我从没来过北碚,自己也有工作收入,为什么要去抢别人,而且还是老人的钱呢?你们真的冤枉了好人啊!”在看守所中,一名中年男子连连向检察官喊冤。难道真的抓错人了吗?





这事要从头说起。2015年4月,在一个偏僻的公交站点,几名群众正在等公交车,其中有一对老年夫妇。这时,一个骑着摩托车、戴着头盔的中年男子停在了公交站点路边。





“老人家,我是你儿子的朋友,我要还你儿子50元钱,你帮我把这钱带回去吧。但我手头只有100元面额的,你找我50元吧。”这名男子将那对老年夫妇招呼到跟前,说了这样一番话。这对老夫妇相信了,老人从衣兜里掏出1000多元现金,准备找50元零钱给这名中年男子。这名男子突然抢走了老人手上的所有现金,骑上摩托车一溜烟便逃走了。





老人立即报警。侦查人员调取案发公交站点附近监控视频,发现监控探头是单向的,而且背对公交站点。监控视频中,只见一个骑着摩托车的背影迅疾离去,随后一位老人在后面使劲追赶。





侦查人员通过现场走访、回访被害人以及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再结合涉案摩托车前行时沿途的视频监控分析,汇集了大量的侦查信息。后来发现,此案与一个月前发生在北碚的另一起抢夺案,无论从作案方式还是作案对象来看,都极为相似,遂对两案并查,逐渐锁定犯罪嫌疑人。





20多天后,犯罪嫌疑人陈德兵在其住处被办案民警抓获。但到案后,陈德兵对其作案事实矢口否认,拒不供认上述罪行。经查,陈德兵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判过刑,2012年8月刑满释放。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前来提讯的检察官,陈德兵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检察官,你们一定是搞错了。我怎么会去做这种事呢?”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侦查人员则向检察官表示,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确定陈德兵是犯罪嫌疑人,并且有案发时沿路的视频监控及手机通讯轨迹相互印证,沿途抓拍的照片与其本人对比也极为相似,应当能够确认嫌疑人身份。





为了慎重起见,检察官对案件展开了全面审查。通过对本案证据的梳理,发现存在四个疑点:一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已过去几个月了,被害人目前不敢确认就是该嫌疑人抢了自己;二是虽有沿途视频监控,可在案发的特定地点恰恰没有正面视频;三是涉案摩托车一直没能查找到案;四是提取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穿大衣为种类物,无法作出同一认定。因此,陈德兵是否为本案的真正作案人,存在“合理怀疑”。





几次集体研讨下来,有人认为以“存疑不诉”处理更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与实际做法。而检察官刘涛涛思量再三:不能冤枉好人,但也决不放过坏人,否则就是失职,本案不能就此轻易放弃。





由于视频、通讯方面的证据因时间原因已无法补强,刘涛涛建议,司法鉴定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为此,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与人像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对接。





“我们请侦查人员将涉案视频监控拍下的犯罪嫌疑人照片资料收集好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鉴定结果将成为定罪的关键。”刘涛涛说。





人像同一性鉴定俗称“人脸比对”,以人像识别技术为基础进行判断分析,跟伤情鉴定、毒品鉴定等技术鉴定一样均属司法鉴定,具有与传统的指纹、DNA等一样的功用,起到引导侦查和证实犯罪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其应用越来越广泛。





很快,鉴定专家通过在看守所实地采集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及模拟作案时的人像状态,获得了较为理想的人像鉴定样本。通过技术处理分析,样本与视频中的作案男子的体貌特征相对应处的细节特征均相符合,其特征总和已构成犯罪嫌疑人人像与样本被鉴定人人像为同一人所留的本质属性。





鉴定意见认为,作案人就是陈德兵。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16年7月,一审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陈德兵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刘涛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是该院以人像识别技术为证据支撑认定的首例不认罪案件,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