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观点】PPP项目落地中的几大税源分配问题(下)
PPP项目预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PPP项目由于有个人的跨地区提供劳务,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配也产生了问题。有些地方规定,凡是PPP项目需要在当地按照收入总额预征1%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52号文,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所以,项目当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收入预征1%的个人所得税并不符合规定,更关键的是,有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计税。
PPP项目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由于PPP项目金额巨大,而印花税又是地方税,因此关于印花税的税源也颇受地方关注,有些PPP项目合同被地方要求缴纳印花税。
通常中选社会资本会与政府签订PPP的框架协议,然后由政府资本及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所指定部门签订延续的PPP协议。据有些企业反映,地方要求其无论是PPP的框架协议,还是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指定部门签订的延续性的PPP协议,均需缴纳印花税,并且同一项目两次缴纳PPP合同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暂行条例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如果合同不属于以上类型是难以找到应税项目的。
虽然,中选社会资本有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但是,不同的经济行为需要根据所书立的经济合同类型来判断是否需要征税。例如,中选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项目公司与政府所签订的PPP协议并不具有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性质,若将其认定为需要缴纳印花税且重复缴纳是不合理的。
PPP项目不应以违背税法为前提进行税源的落地
PPP是一种适应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形势的合资模式,对于解决地方财政困境以及满足地方发展的需求,均具有积极意义。税源固然对于地方经济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地方发展应具有长远的眼光,不能以违背税法为前提而获得税源,这将会破坏地方的营商环境。税收环境是地方营商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假设地方税收环境恶化了,未来随着PPP项目逐渐走向成熟,社会资本在挑选项目的同时,必然会挑选投资地点。那么,从长远而看,短期的地方税源争夺会给未来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地方政府应谨慎对待PPP项目的税源分配问题。
另一方面,在完善我国增值税立法及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税源分配的问题依然是个核心问题。尤其在增值税的制度设计中,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还是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直接关系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值得在分税制改革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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