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观点】PPP项目落地中的几大税源分配问题(上)
PPP项目对缓解目前我国的地方财政风险、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更多的PPP项目落地,税源分配问题也逐渐显现。
PPP项目可否享受西部地区15%优惠税率?
由于我国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因此近年来西部地区的PPP项目规模在不断扩大,为社会资本带来了许多机会。但是,同时也出现了税收问题。西部有些省份对于在西部设立的项目公司(SPV)明确规定不允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假设按照优惠税率去执行,则未来地方政府不会及时拨付政府付费款项。
但是,西部地区的15%优惠税率是由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具体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显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西部地区的PPP项目要排除在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外,西部有些地区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税源的分配问题。
由于PPP项目公司的经营特点为前期产生较大金额的建工成本支出,在项目的建设期项目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入,但是,在项目的回收期则会产生较大额的收入,因此,是否能够享受优惠税率对项目公司的影响非常大,差额达到10个百分点,会大大增加项目公司的税收成本。当然,由于政府付费便取消项目公司的税收优惠,并没有充足的理由。
PPP项目能否在项目所在地全口径税款落地?
地方政府的PPP项目大多数要求全口径税款落地。具体而言,便是把PPP项目有可能产生的税收全部在项目当地缴纳,入地方财政库。一方面,我们可以理解地方政府的诉求,因为一旦涉及PPP项目,由于其资金规模较大,高者甚至达到上百亿元,所以税基非常大,税源充足,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其主导的PPP项目相关的税收尽可能在项目当地缴纳,以补充当地财政的收入。
但是,税收并非由某些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税收是以法的形式去约束征纳双方之间的行为,因此,具体能否在项目所在地全口径税款落地,并非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应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根据我国税法,PPP项目中,项目公司(SPV)是在项目当地注册的法人,其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应在项目当地缴纳。但是作为施工总承包的中选资本,其为建筑业,机构所在地往往不在项目当地,而是通过在项目当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来实际施工的。则项目部不应在项目当地缴纳与施工有关的所有税收。因为根据我国税法,建筑业的增值税应在项目当地预征3%或2%,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由于项目部不具有法人实体,所以其企业所得税应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因此,对于中选资本而言,其建安服务所形成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不可能在项目当地全口径税款落地。
据有些项目反映,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实现全口径税款落地,甚至将不具有建筑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或分公司视同法人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我国对于建筑资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有资质的主体会受限进行招投标。
(来源:中国PPP门户网)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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