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10月1日起实施,做好人要有这些“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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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边,遇到跌倒的老人,扶不扶?
地铁上,看到他按着心脏挣扎倒下,敢不敢去做点什么?
……
“我要是过去,她会不会讹上我?”
“应该赶紧心脏按压吧,但万一没救活怎么办?”
生活中,当你遭遇他人危难之时,你的选择是仗义相助还是能躲就躲?
原本很简单的问题,却因为屡次出现的“善意救助反遭讹诈”事件而成为热度不减的网络议题。
如果人们都“小心”地收起善良,在“生死关头”还要停下来计算责任风险,那我们这个社会所付出的代价,绝不仅仅是生命。
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好人“撑腰”
为保护善行,鼓励善举,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民法第183条可以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见义勇为需要“正确姿势”
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难道也不用承担责任?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
第184条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
二、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三、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学习急救知识和技能帮忙不添乱
当然,敢于伸出援手,只是紧急救助的第一步。解决“没人敢救”的问题,也要解决“没人会救”状况。
要提高救助的成功概率,需要法律、知识、技能、速度、美德多个要素的共同支撑!“好人法”+民众急救技能提高+急救设备落地,是面对紧急救助时更完整的解决方案。
民法总则第184条通过法律形式让好人出手没了后顾之忧,但要做到有效及时的帮助,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才能让更多好人出手更专业。
本文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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