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天下调查谁在以消费贷款名义输血楼市?银监会查这18家银行就够

截至2017年9月25日,北京、江苏、广州和深圳四地已经下发了规范个人消费贷款、防止消费贷款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据彭博报道,这是央行会同银监会对各地监管部门下发的要求,并称今年以来有数千亿资金违规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7年9月20日,央行广州分行、银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当局”)对广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广东监管当局通知显示,2017年以来,广东省个别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消费贷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风险。

在该通知中,广东监管当局划出了2条红线: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原则上不发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期限超过10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在9月21日,深圳银监局在传达广东省该文件的精神基础上,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更具体的监管要求: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和用途管控,还提示各机构加强信用卡大额透支和大额提现业务合规管理,审慎设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在广州之前,北京、江苏和深圳先后下发了类似政策。

2017年7月8日,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情况检查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辖内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的情况,这类行为不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以上)、个人经营性贷款(100万元以上)以及信用卡透支(交易记录中“交易描述”含关键词“置业”、“房地产”或“房产”,且单笔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交易,以及1天内出现多笔含上述关键词的交易)。

在2017年8月11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综合运用征信、首付款流水审查等方式,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真实的资金来源,对无法查实首付款来源的客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未使用商业性借款资金充当首付款的书面诚信保证,经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入征信不良记录。但是,江苏省没有给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划定贷款数额和期限。

在2017年9月8日,深圳的文件《关于落实人民银行《金融风险提示》的通知》流出。该文件显示,深圳监管当局要求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作抵押(二次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深圳个人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是以上四地政策中最严格的。

那么问题来了,国内哪些银行(第一消费金融注:北京的文件拟定的自查的机构不止有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存在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风险这种嫌疑呢?

上半年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

第一消费金融(ID:TodayCFC)统计,北京、上海、广东和江苏四省有银行346家,其中在A股或(兼)H股上市的银行有23家(北京10家,上海3家,苏州3家,深圳2家,南京2家,江阴、无锡、广州各1家),挂牌新三板的有3家。这348家银行分布于67座城市,其中上海(51家)、北京(29家)和深圳(18家)为银行数量前三的城市。

接下来,第一消费金融(ID:TodayCFC)简要介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具有代表性的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情况:

NO.1 光大银行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3723.6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540.9亿元,较2016年末增幅为17%。

据光大银行官网介绍,光大银行提供公积金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两种产品。

光大银行公积金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是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客户设计的信用消费贷款产品。该产品最长贷款期限为3年,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综合消费贷款包含房屋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质押贷款、汽车贷款。该产品为循环授信产品,通过房产抵押、存单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获得,提供多达7种还款方式,没有讲明贷款期限和额度。

NO.2 邮政储蓄银行

2017年6月底,邮政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2295.9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了318.9亿元,增幅为16%。同期,邮政的信用卡透支及其他项的余额为601亿元。另外,邮储上半年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0504.8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了1465亿元,呈现出与部分银行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2017年上半年,第一消费金融(ID:TodayCFC)统计到的情况是,一些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多于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且前者增幅更快。

据邮储官网,邮储提供“佳信家美”个人消费贷款。该产品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和个人旅游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3年。

另外,邮储对中邮消费金融并表管理。以上个人消费贷款数据,应该是包含了中邮消费金融的贷款余额。

NO.3 平安

截至2017年6月底,平安银行消费金融贷款余额2770.9亿元,上半年新发放贷款1294亿元,同比增长255.5%。其中,新一贷上半年发放贷款486亿元,同比增长95%。更多平安的消费贷款数据见平安银行新一贷上半年发放贷款486亿 同比增长95%

NO.4 工行

截至2017年6月底,工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2600.5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130.3亿元,增幅为5%。

同期,工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3.6万亿元,信用卡应收账款4697亿元。

据工行官网,工行的个人消费贷款类别包括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家居消费贷款、个人文化消费贷款和融e借,等等。

个人留学贷款分提款型和非提款型两种,前者用于支付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留学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最高额度200万元;后者用于支付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留学或陪读等手续所需、并经相关使领馆认可的资信证明的人民币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个人留学贷款贷款期限最长10年。

个人文化贷款用于个人教育培训、旅游、婚庆、美容健身、俱乐部会员活动等文化消费,贷款金额最高100万元,期限最长10年。

个人家居消费贷款用于装修、装饰住房,购置住房装修材料、耐用消费品和其他大额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5年。

融e借用于个人消费用途,600元起借,最高8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2年,最长5年。

NO.5 建行

截至2017年6月末,建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1699.8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了826.4亿元,增幅为94.6%。

同期,建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4万亿元,信用卡贷款余额为4931亿元。

据建行官网,建行的个人贷款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和建行“快贷”两大类。

建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分为个人消费贷款(最高200万,最长5年)、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学易贷、个人黄金质押贷款、善融商务个人小额贷款和家装贷(最高100万,最长5年)。

“快贷”是在建行办理过业务(如存钱,购买理财、国债、基金等,贷款,代发工资等),都可能获得额度,其产品包括快e贷(额度最高30万,最长1年,可以自主提现)、融e贷(最高500万,最长5年)、质押贷(最高300万,最长1年)、车e贷(最高50万,最长3年)、沃e贷(最高50万,最长1个月)。

NO.6 农行

截至2017年6月末,农行消费贷款余额为1644.7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112.2亿元,较2016年增幅7%。

据农行官网,农行有消费好时贷系列产品,分别是网捷贷(额度最高30万,期限1年)、随薪贷(最高200万元,最长5年)、个人汽车贷款(自用车额度为购车价格8成,最长5年;商用车则是6成,最长3年)、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6年)、消费保捷贷(期限最长3年,额度1万至15万)、留学贷款(额度最高150万,最长5年)、商业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最长6年)和家装贷(最高50万)。

NO.6 招行

截至2017年6月末,招行消费贷款余额840.8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200亿贷款余额,增幅31%。2017年上半年,招行“e招贷”交易规模381亿元,余额300亿元;“闪电贷”累计放贷额253亿元,贷款余额119.5亿元。

在招行官网,招行提供的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金融最高可达2000万元,最长期限达30年。

NO.7 江苏银行

截至2017年6月末,江苏银行消费贷款余额612亿元。

据江苏银行官网,江苏银行消费类贷款有卡易贷(最高50万元)、循环额度贷款(最高1000万元,最长30年)、消费贷款(最高200万元,最长3年)、居家消费贷款(最高50万元,最长5年)、度假旅游贷款(最高20万元,最长5年)和理财质押贷款(理财产品价值的90%,300万以内实施审批)。

NO.8 南京银行

截至2017年6月末,南京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259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了52.3亿元。同期,南京银行信用卡应收账款为18亿元。

NO.9 北京银行

截至2017年6月末,北京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167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2.7亿元。同期,北京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74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212.7亿元。

NO.10 常熟银行

截至2017年6月末,常熟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81.9亿元,较2016年末减少8.2亿元。同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9.8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3.4亿元。

从以上10家银行的消费贷款情况来看,如果要达到彭博报道的至少数千亿资金以消费贷款的名义流入楼市的目标,很显然城商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农商行(常熟银行)没这个能力。从贷款产品来看,具有重大嫌疑的首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光大、平安、招行,以及本文没统计到的中信、浦发、民生、华夏、兴业、广发、渤海、浙商、恒丰)和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简而言之,央行和银监会没有必要大张旗鼓一个省一个省地下发文件要求自查,只需要通知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家邮储银行自查,并派巡视组前往调查即可。

附属材料:广东、北京、江苏和深圳的相关政策原文

材料一:广东省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2017年以来,广东省内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短期消费贷款、中长期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快速增长,其中个别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消费贷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风险。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工作,切实防范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现对金融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强化审慎经营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类消费贷款产品准入标准,细化用途范围,合理开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管控。应从交易价格、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与动机等维度对消费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多方查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二、合理确定个人消费贷款金融和期限。各商业银行应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和贷款对象,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消费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原则上不发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期限超过10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三、注意把握个人消费贷款投放节奏。各商业银行要合理把控个人消费贷款的投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四、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月度监测机制。自2017年10月起,广东地区各商业银行应于每月12日前通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金融互动平台”及广东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区域特色”模块报送《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月度监测表》;广东省内其他地区商业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报送数据。

五、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监分局按各自职能加强对辖内个人消费贷款的监测分析,切实及时掌握辖内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加强对辖内消费贷款增长过快的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对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的商业银行要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发放及套取消费贷款用于购房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问责

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7年9月13日

材料二:北京银监局政策文件

北京银监局 人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银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辖内各卡中心:

近期市场情况反映,辖内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的情况,这类行为不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规范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度就本机构个人非住房类信贷资金用途开展自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业务范围

本次自查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

(一)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自查要求

请各机构对本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购车贷款除外)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范围为单笔贷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并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但不限于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资金流向:

1.以房地产作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即“房抵贷”);

2.同一借款人或不同借款人的多笔贷款受托支付对象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

3.借款人或其配偶短时间内办理两笔及以上个人非住房类贷款;

4.借款用途为购买大额商品、奢侈品、高档商品或高档服务的贷款;

5.贷款发放后短期内回流至借款人或其配偶账户的贷款;

6.收入证明金额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贷款;

7.其他明显存在可能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贷款。

(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自查要求

请各机构对本机构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范围为单笔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并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但不限于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资金流向:

1.以房地产作抵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即“房抵贷”);

2.同一借款人或不同借款人的多笔贷款受托支付对象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

3.借款人或其配偶短时间内办理两笔及以上个人非住房类贷款;

4.贷款发放后短期内回流至借款人或其配偶账户的贷款;

5.借款人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6.收入证明金额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贷款;

7.其他明显存在可能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贷款。

(三)信用卡透支业务自查要求

请各机构对本机构信用卡透支业务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信用卡透支用于支付购房款的情况,自查范围为交易所在地为北京的交易记录,并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但不限于以下特征)之一的刷卡记录:

1.交易记录中“交易描述”含关键词“置业”、“房地产”或“房产”,且单笔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交易;

2.交易记录中“交易描述”含关键词“置业”、“房地产”或“房产”,且在1天内出现多笔含上述关键词的交易。

二、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就本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开展自查,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专项自查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三季度起将本通知要求的自查报告与《通知》要求的各季度房地产专项自查报告一并报送。

各银行卡中心仅对信用卡透支业务开展自查,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通过监管信息网向北京银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室报送。

下一阶段,北京银监局和人行营管部将视各机构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北京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7年9月5日

材料三:江苏政策原文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和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特别是不指明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透支,不包括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下同)增长过快,其中部分金额大、期限长的消费贷款用途与消费属性不匹配,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工作,切实防范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各商业银行在非住房消费贷款用途审查上,既要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又要强化贷中资金流向和贷后资金用途管控,谨慎发放长期、大额、不指明用途的消费贷款,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资金的个人消费贷款。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以住房为抵押的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各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审查上,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南银发[2016]32号)要求,综合运用征信、首付款流水审查等方式,确切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真实的资金来源状况,对无法查实首付款来源的客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未使用商业性借款资金充当首付款的书面诚信保证,经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入征信不良记录

二、深入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全面开展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着重加大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审查,全面梳理、核查已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向和实际用途,对查实确属违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各商业银行要限时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自查整改报告应于8月31日前报送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

三、加大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日常监测和检查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大额消费信贷投向监测机制,按月通过“南京人行数据报送平台”及江苏银监局金融专网“统信处”邮箱报送《主要消费贷款产品月度投向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月后5个工作日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监分局要密切关注当地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及其与个人住房贷款的关联情况,适时对个人消费贷款增长过快的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对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严格的银行,择机、适时联合开展现场评估和检查,强化监管问责。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17年8月11日

材料四:深圳政策原文(以下文字内容节选自凤凰财经的9月12日的报道中的一张名为“关于落实人民银行《金融风险提示》的通知”的配图)

关于落实人民银行《金融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管辖支行,营业部:

近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下发第九期《金融风险提示》,为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切实防控贷款风险,现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管理

(一)除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消费类贷款(包括房商通、抵质押额度贷款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作抵押(二次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上述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一消费金融注:以下内容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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