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违规行为分析
17年,金融界什么话题最热?当然是不良资产。伴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银行不良贷款金额和不良率持续攀升。如何有效管理、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成为各机构面临的头等大事。
本文对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违规模式进行全面梳理,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解详读。
1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资产质量不真实
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分类的频率为“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之所以要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一是监控银行的总体稳健性。通过计算不良贷款在总贷款余额中所占的比例(不良率),可以衡量一家银行的贷款组合质量,该比率越高,贷款组合质量越差。
二是按照贷款分类规定准备金计提的标准。
2核销不符合条件的贷款
核销是不良贷款的主要处置方式之一,对于经尽职追索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银行一般会对其进行核销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银行为了尽快注销呆账,降低不良率,优化报表数据和监管指标,将不符合上述核销条件的贷款核销,甚至进行虚假核销,如:媒体曾经报道的某信用社伪造68份“死亡名单”核销贷款的案件就是此类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
3违规开展批量转让业务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公布了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同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扩容的同时,资产处置的效率将越来越高。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该违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模式一:AMC代持模式
这是相对早期的非真实、非洁净转让方式,主要通过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实现。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但实际上,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不良贷款的风险尚未实现真实、完整转移,因此转让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银行不能在报表上终止确认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模式二:卖断反委托模式
银行将不良贷款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反委托银行对所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在该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完整、洁净出表,要看委托处置协议的约定。
如果委托处置协议未约定受托方银行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即收回多少算多少,按照收回的金额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支付委托清收费用,则说明相关不良贷款风险报酬已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不良贷款实现真实转让、洁净出表。
模式三:行司合作+反委托
该模式可看作前一种模式的升级版,只是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当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包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再委托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并监督管理资产包处置进展。
该业务模式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转移、洁净出表,主要看反委托过程中,委托处置协议是否约定受托方(不良贷款转让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如果约定,则同样不能实现非洁净转让。
同时,由于最终资产包持有方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合资公司,因此,从合并报表的层面判断银行是否实现洁净出表时,还应考虑银行对合资公司是否达到控制标准。
在“行司合作+反委托”业务模式中,如果瑞华国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中未包含清收保底义务条款,则工行在合并报表层面也可以实现洁净转让。
模式四:收益权转让模式
上述三种模式是比较简单的非真实转让方式,后来,非真实转让的业务模式越来越复杂,“通道”类型越来越多,通道链条越来越长,券商、基金、保险等各类资管计划悉数登场,演化成收益权转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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