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免征小额贷款增值税将产生重要金融功效( 四 )

二则,对小微企业及小额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使免征增值率的政策措施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有利于焕发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率的政策激励效果,使优惠财税政策真正发挥出作用。此次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主要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确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及小贷款的数额,可极大地解决优惠财税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定性不准、操作难度大等问题,既有利于提高优惠财税政策实施的精准性,使免征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率优惠财税政策真正发挥激励金融机构的功效,也有利于将中央政府支持小微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则,对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了监督制约方案,增强了财税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约束效力,有利于避免优惠财税政策的走形变相,尤其可防止在实施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优惠财税政策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让小微企业真正收益。此次《通知》作出了三方面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