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董事长及高管全部被罚,审计机构也快了!(15)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胡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康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郝彬、胡如国、宋武华、刘锦源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王晓媛、秦博、徐虹、赵晓光、欧秋生、崔天旨、张坤泉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覃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